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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riminally [英]['krɪmɪnəli]  [美]['krɪmənḷɪ]
刑法上
2)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riminal law
刑法上的法益
1.
Some people think that criminal target is the material assumer of criminal object and materializ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riminal law.
有观点主张,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体现着刑法上的法益,任何犯罪都必然存在着犯罪对象。
3)  act in penal law
刑法上的行为
1.
with a fact-value segregative dualistic thinking way, “act”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concepts: “natural act”, “criminal act” and “act in penal law” according to two different arrangements of ideas, the prototype of the crime and the model of the crime.
采用事实———价值分离的二元论思维方式 ,从犯罪原形与犯罪模型的两个不同层面 ,将“行为”分为“自然行为”、“犯罪行为”和“刑法上的行为”三个概念。
4)  possession in Criminal Law
刑法上的占有
1.
Differences between possession in Criminal Law and one in Civil law have existed since the Roman law era.
刑法上的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控制与支配 ,它的成立必须兼具客观支配状态与占有意思两个要件。
5)  the identity in criminal law
刑法上的身份
6)  On the Possession in Criminal Law
论刑法上的占有
补充资料:刑法
刑法
criminal law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广义指一切有关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规以及附属于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狭义仅指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历史上有过4种类型的刑法,即奴隶制刑法、封建制刑法、资本主义刑法和社会主义刑法。
    奴隶制刑法和封建制刑法 它们具有如下3个显著的共同特点:①等级森严。即严格按照犯罪人和受害人的身分等级决定刑罚的有无和轻重。在奴隶社会,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根本不享有人的任何权利,奴隶主可以任意杀死奴隶,法律并不认为是犯罪。但奴隶对奴隶主有一点反抗,则是犯了滔天大罪。在封建社会,实行保护封建贵族、官吏特权的制度。如中国的“刑不上大夫”;贵族和官吏犯罪,须先奏请皇帝批准才能逮捕、审问、判刑;被判刑的贵族、官吏还可将其官品折抵刑罚或获得优免。②罪刑擅断。即法官或君主不顾法律规定,任意按个人意志定罪量刑。奴隶社会的法律一般不公布,奴隶主实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恐怖统治。在封建社会,君权至高无上,“朕即法律”,皇帝可以任意出入人罪。③刑罚残酷。表现为轻罪重罚和刑罚方法极端残酷。中国历代王朝的刑罚仅死刑就有斩、绞、弃市、车裂、枭首、剖腹、凌迟等许多种。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颁布的《加洛林纳刑法典》规定,煽动暴力者,触犯皇帝利益者,侵入盗窃不问盗取财物多少,均处死刑;还规定有割耳、割鼻、挖眼、断指、断手、斩首,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刑罚。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的刑法,适用死刑的罪就在200种以上。
    资本主义刑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18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适应反封建的政治需要,在刑法理论方面提出许多新的主张,其中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C.B.贝卡里亚、P.von费尔巴哈等人提出的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为资产阶级刑法广泛采用。1791年《法国刑法典》就是一个范例。它承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采用罪刑法定主义,限制法官自由裁量,规定严格的法定刑,废除终身监禁及某些残废刑,缩小死刑适用的范围,取消中世纪的宗教罪等。拿破仑于1810年颁布了新的《刑法典》,是当时最精密、最完备的一部刑法典,为当时资本主义各国的刑事立法提供了典范。但它改变了1791年《刑法典》的某些原则规定:从绝对确定刑改成相对确定刑,法官可以在这一幅度内自由量刑;恢复了已废除的无期徒刑,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还从封建刑法中继承了某些身体刑和丑辱刑。19世纪70~90年代,资本主义逐渐过渡到帝国主义阶段,出现了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等新的刑法理论,否定了曾盛行一时的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1930年墨索里尼制定的《意大利刑法典 》和希特勒修订的《德国刑法典》就是典型。《意大利刑法典》第一次把保安处分作为制度规定下来:不论是否实施了犯罪,只要是法官推定为“对于社会有危险的人”,就可以适用对人的拘禁、监视以及对物的没收等保安处分。经希特勒修改的刑法典更加法西斯化,滥施各种肉刑和丑辱刑,实行法外制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西斯主义受到人们的深恶痛绝,一些国家对刑法进行了改革,主要有:①恢复传统的资产阶级观点,认为刑法是超阶级的。②在立法上恢复了资产阶级传统的一些民主原则,重新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改革刑罚制度,减轻刑罚,有的国家还废除了死刑。同时,一些国家又制定许多特别刑事法规而排除普通刑事法律中某些规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6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一些新的单行刑事法规,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增设了新的罪名,进一步明确了某些罪的构成要件,提高了一些罪的法定刑幅度。新颁布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订草案,自10月1日起施行。分2编,452条。第1编总则,计101条,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原则,共5章,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②犯罪;③刑罚;④刑罚的具体运用;⑤其他规定。第2编分则,计350条,规定各类犯罪及相应的法定刑,共10章:①危害国家安全罪;②危害公共安全罪;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⑤侵犯财产罪;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⑦危害国防利益罪;⑧贪污贿赂罪;⑨渎职罪;⑩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其特点是:①人民性。即体现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及其根本利益,是同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工具。②民主性。国家在施行刑罚时,对各个阶级的人一律平等对待;同时,刑法体现公民民主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保护公民的民主和自由权利。③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严厉惩治经济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④人道主义。刑法排除任何残暴的惩罚手段,除罪大恶极必须依法处以死刑外,国家对依法剥夺自由的罪犯实行劳动改造,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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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