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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oint kernel method
点核法
2) emphasis auditing method
重点审核法
3) point-press enucleation method
点压去核法
4) reproducing kernel particle method
重构核点法
1.
The basic principle of reproducing kernel particle method was first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
本文首先介绍了重构核点法的基本原理,然后基于核重构思想,与配点法相结合,以一维问题为例,研究了配点型无网格方法,对该方法构造过程中的近似函数及其导数的计算、修正函数的计算及方法的实现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5) reproducing kernel particle method
再生核质点法
1.
Research on the reproducing kernel particle method for double nonlinearities of large strain and elastoplasticity;
弹塑性大应变双重非线性问题分析的再生核质点法研究
2.
Improved reproducing kernel particle method for shape design sensitivity analysis;
形状设计灵敏度分析的改进的再生核质点法
3.
The principle of the reproducing kernel particle method (RKPM) and its application to bulk forming of slightly compressible rigid-plastic material are presented.
介绍了用再生核质点法求解刚塑性可压缩材料体积成形的基本原理,利用罚函数满足本质边界条件,积分过程采用有限元背景网格,对边界和内部采用不同的高斯积分求解方案,采用砖形影响域的张量积核函数。
6) RKPM
再生核质点法
1.
Introduces the principle of the meshless reproducing kernel particle method(RKPM) and its application in metal forming processes.
介绍了无网格再生核质点法(RKPM)的基本原理及其在刚塑性可压缩材料体积成型中的应用·采用罚函数满足本质边界条件,模拟了理想塑性材料的二维平面无摩擦镦粗过程,计算了不同坯料高宽比在不同可压缩因子下的变形情况,将计算结果与解析解进行比较,结果表明变形工件形状和应变参数与解析解吻合较好,应力计算的误差可能与点积分有关·模拟结果说明了再生核质点法在体积成型中应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Aiming at the elasto-plastic analysis of soil slope stability,a reproducing kernel particle method(RKPM) was put forward.
针对土质边坡的稳定性问题,提出了利用无网格法中的再生核质点法(RKPM)进行弹塑性分析的方法。
3.
The present study conducts investigations on the reproducing kernel particle method (RKPM).
对再生核质点无网格方法的理论进行了研究,通过修正配点法实现其本质边界条件,将其应用到非线性问题的数值计算,通过自编程序对实例计算的结果表明,再生核质点法及本文对其本质边界条件的处理在求解非线性问题中是有效、可行的,结果精度高、收敛快。
补充资料: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清洁生产审核 程序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一: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26#8220;第一类重点企业%26#8221;)。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26#8220;第二类重点企业%26#8221;)。 第三条 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四条 第一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 (一)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本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将初选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企业名单确定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的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名单公布后,依据管理权限书面通知企业。 第二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列入公布名单的第一类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第六条 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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