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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tatement ability of witness
证人的陈述能力
2)  Hearing Presentation Person
听证陈述人
3)  systems of witness precourt presentation
证人的庭前陈述制度
4)  statement of means
经济能力陈述书
5)  the Statements of the Parties with Evidential Significance
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
6)  litigant's statement
当事人的陈述
补充资料:证人
证人
witness
    在诉讼中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
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任何公民,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不论其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态度、健康状况如何,都可充当证人。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③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分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④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中国法律规定了证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证人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守秘密;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查阅和更正;证人的正当权利如遭司法人员侵犯,有权提出控告;因出庭作证所花的费用有权要求偿付。证人的义务有: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应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作证;在法庭上应如实陈述和回答问题。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对司法机关询问的情况和本人陈述的内容要保守秘密。
   西方国家对证人资格的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除参与办理该案件的审判官、书记官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外,凡曾经见闻案件事实的人,均可作证人。英美法系国家则没有上述限制,几乎任何人都有作证资格,包括当事人、鉴定人,甚至精神病患者、少年儿童和已定罪的罪犯,只要有足够辨别事物的理智,都可作证。
   西方国家大多规定证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作证:①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的配偶、近亲属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遭受财产损失或蒙受耻辱的。②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③涉及职业秘密的。④涉及公务秘密的。许多国家规定,证人在作证前应进行宗教性宣誓。宣誓的目的是用宗教信仰阻止证人作伪证。拒绝宣誓的证人不得作证。未成年人、近亲属作证可不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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