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国际货物出售统一法》
1)  Uniform Law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国际货物出售统一法》
2)  Conventi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国际货物出售合同公约》
3)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国际货物贸易统一实体法
4)  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C.I.S.G)
5)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6)  international goods sale contract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补充资料:国际统一票据法


国际统一票据法


第二十四条票据于第一次提示后,付款人得请求对其为第二次提示,除此项请求经已载明于拒绝证书,利害关系当事人不得以未遵照此项要求作为理由。 持有人为承兑之提示时,并无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之义务。 第二十五条承兑应在票面记载“承兑”或同意之字样,由付款人签名,付款人仅在票面签名者视为承兑。 凡见票后定期付款之汇票,或依特别约定应于特定期限内为承兑之提示者,除持有人请求以提示日为承兑日期外,应以承兑日为承兑日期。如未经记载承兑日,持有人应于适当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证明其怠于记载承兑日期,以保护其对抗背书人及发票人之追索权。 第二十六条承兑应为无条件,但付款人得将其承兑限制于一部分金额之付款。 因承兑而引起之任何其他汇票旨之变更,得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依承兑条件负责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凡发票人业经规定以付款人住所以外之地点为付款地,然未指明以第三人之住所为付款地者,付款人得于承兑时载明该第三人之姓名。欠缺此项记载者,视同于该付款地由该承兑人自得付款。汇票载明以付款人之住所为付款地者,付款人于承兑时得指定该付款地之付款处所。 第二十八条付款人经由承兑承担到期日凭汇票付款之责任。 承兑人到期不付款者,持有人虽系原发票人,亦得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及四十九条所规定之金额向承兑人直接请求支付。 第二十九条凡付款人在汇票交还执票人前撤销其承兑者,视同拒绝承兑。如无反证,其撤销视同于汇票交还前所为。 但付款人已向持有人或汇票签名人以书面通知承兑者不在此限;付款人仍须对持有人或汇票签名人按其承兑条件负其责任。 此项保证,得由当事人以外人第三人,或曾于票据上签名之当事人为之。 第三十一条保证应于汇票或其粘单上为之。 保证应载明“保证”字样,或以其他同义文字表明之。 保证须由保证人签名。 除付款人或发票人之签名外,保证人于汇票票面签名,即视同有效保证。 保证应载明被保证人之姓名,欠缺此项记载,视同为发票人保证。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之责任。 被保证人之债务纵为无效,保证人仍负担其义务,但被保证人之债务因格式之欠缺而为无效者,不在此限。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票据上之权利,并得以对抗被保证人以及其前手汇票义务人。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