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ternational commodity trade statistics ruler
国际货物贸易统计规则
3) Rules of Trade on Goods
货物贸易规则
4) International Goods Trade
国际货物贸易
1.
In the realm of international goods trade, risk bearing is a significant question which possesses the value of both the basic research and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simultaneously, also is relative to the both sides economic interest, so it is the indispensable content to maintain the transactional order and provide the good cooperative platform in the sales legislation of contract.
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风险负担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与双方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是一个兼具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操作意义的问题,同时也是维护交易秩序、提供良好合作平台的买卖合同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6)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国际贸易统计学
补充资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UNCITRALConciliationRules),1980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该规则共2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则的适用;调解程序的开始;调解员的人数;调解员的任命;提出调解说明书;代理与辅助;调解员的任务;行政上的协助;调解员与当事人间交换意见;保守秘密;当事人与调解员的合作;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提议;解决争议的协议;调解的结束;提交仲裁或诉讼;费用;预付费用;证据在其他程序中的合法性。在规则的适用上,当事人间因合同关系或因其他法律关系而发生争议,为寻求友好地解决其争议,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的调解。当事人随时可以约定、排除或变更本规则中的任一规定。该规则的任一规定如与当事人必须适用的法律的某一条款相抵触,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该规则规定,当事人要提请调解时,应向他方当事人发出按规则进行调解的通知,通知中应扼要地明确争议事项。他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通知时,调解程序即行开始。如以口头表示接受,应即以书面加以确认。他方当事人拒绝通知,就不进行调解。提请调解的当事人在他发出通知后30天内,或在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期间内,未得到答复时,他可以决定把此事当作是对调解通知的拒绝。如果他如此决定,应即通知他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代理人或辅助人。当事人应将代理人或辅助人的姓名和住址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通知中应分别说明代理人或辅助人。调解员应该以中立和公正的态度协助双方当事人努力友好地解决其争议。
该规则规定,调解员应遵循客观、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除其他事项外,应该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考虑有关的贸易惯例以及有关争议的各种情况。调解员可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但应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愿望。在调解的任何阶段,调解员可以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这种建议可以不用书面提出,也可以不说明理由。调解员认为具备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的解决争议的条件时,应将可能的各种解决办法列出,送双方当事人供他们考虑。调解员收到当事人的意见后,应根据这些意见,重新制定可能的解决办法。当事人允诺,在调解期间,不将作为调解主题的争议提交仲裁,也不就此提起诉讼,但是一方当事人认为,为维护其权利,必须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时除外。
该规则附有标准调解条款,即:“凡因本合同或关于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员寻求对争议的友好的解决,该项调解应依当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
该规则共2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则的适用;调解程序的开始;调解员的人数;调解员的任命;提出调解说明书;代理与辅助;调解员的任务;行政上的协助;调解员与当事人间交换意见;保守秘密;当事人与调解员的合作;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提议;解决争议的协议;调解的结束;提交仲裁或诉讼;费用;预付费用;证据在其他程序中的合法性。在规则的适用上,当事人间因合同关系或因其他法律关系而发生争议,为寻求友好地解决其争议,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的调解。当事人随时可以约定、排除或变更本规则中的任一规定。该规则的任一规定如与当事人必须适用的法律的某一条款相抵触,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该规则规定,当事人要提请调解时,应向他方当事人发出按规则进行调解的通知,通知中应扼要地明确争议事项。他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通知时,调解程序即行开始。如以口头表示接受,应即以书面加以确认。他方当事人拒绝通知,就不进行调解。提请调解的当事人在他发出通知后30天内,或在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期间内,未得到答复时,他可以决定把此事当作是对调解通知的拒绝。如果他如此决定,应即通知他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代理人或辅助人。当事人应将代理人或辅助人的姓名和住址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通知中应分别说明代理人或辅助人。调解员应该以中立和公正的态度协助双方当事人努力友好地解决其争议。
该规则规定,调解员应遵循客观、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除其他事项外,应该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考虑有关的贸易惯例以及有关争议的各种情况。调解员可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但应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愿望。在调解的任何阶段,调解员可以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这种建议可以不用书面提出,也可以不说明理由。调解员认为具备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的解决争议的条件时,应将可能的各种解决办法列出,送双方当事人供他们考虑。调解员收到当事人的意见后,应根据这些意见,重新制定可能的解决办法。当事人允诺,在调解期间,不将作为调解主题的争议提交仲裁,也不就此提起诉讼,但是一方当事人认为,为维护其权利,必须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时除外。
该规则附有标准调解条款,即:“凡因本合同或关于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员寻求对争议的友好的解决,该项调解应依当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