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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afety at Sea International
《国际海上安全》
2)  ICSLS
国际海上人身安全公约
3)  SOLAS (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
4)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缩写SOLAS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5)  IMO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
6)  international ocean shipping security
国际海运安全
补充资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为保障海上航行船舶上的人命安全,在船舶结构、设备和性能等方面规定统一标准的国际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所属船舶须经本国政府授权的组织或人员检查,符合公约规定的技术标准,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从事国际航运。
  
  1912年发生了"泰坦尼克"号客船碰撞冰山而沉没的事故(见"泰坦尼克"号海难)。在英国政府倡议下,1913年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并于1914年 1月20日制定了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构造、分舱、救生和消防设备、无线电通信、航行规则和安全证书等方面。公约只适用于载有12名旅客以上的船舶,但一直没有生效。1929年召开了第二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会议于5月1日通过了《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它较1914年公约提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要求,但未生效。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于1948年召开,通过了《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于1952年11月19日生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于1960年5月17日至6月17日在伦敦召开了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1948年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规定了各项船舶安全证书。公约于1965年5月26日生效。
  
  1974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海协在伦敦召开第五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的基础上,制定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检验、船舶证书、船舶构造、消防和救生设备、航行安全、无线电设备、谷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等许多方面。其技术规则部分,与1960年的公约相比,主要增加了油船消防安全措施,为救助目的使用的无线电话装置,为避碰应配备雷达等电子助航设备,采用新的散装谷物规则等。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共有81个缔约国。中国政府于1980年1月7日核准了这一公约。
  
  1978年2月6日至17日,海协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会议,会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在检验发证、操舵装置、雷达、惰性气体装置和证书格式等方面提出了补充要求。此议定书是一个独立文件,于1981年5月1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已有49个国家参加此议定书。中国政府于1982年12月17日加入此议定书,议定书自1983年3月17日起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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