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rocedures for the Charging for Salvage and Raising of Ships in Ocean Navigation at Sea of the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of P.C.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2) Procedures of the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of P.C.C. for Collecting Salvage Charges on Domestic Pass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3) Rules of the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of the P.C.C. for Collecting Port Dues from International shipping Vessels and Their Import andor Export Goods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
4) Procedures of the P.C.C..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alvaging Sunken Vesse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5) Maritime Traffic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6)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on Proced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Raising of Sunk Ships of the P.R.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而制定的法律。1983年9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二章五十三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规定船舶必须具备由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和由船舶登记机构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规定高级船员必须具有合格的职务证书,船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就船舶特别是外籍船舶进出港口、移泊等作出规定,并规定主管机关有权检查船舶实际状况,可禁止威胁港口安全的船舶入港或责令离港;对违反法规、不适航、发生交通事故而手续未清、未缴应承担的费用或可能妨害交通安全的船舶,可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第五章安全保障,就水上水下施工划定安全作业区,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保护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对港口码头加强安全管理等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第七章海难救助,规定遇难船舶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尽力组织自救,附近船舶应尽力救助,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应互报船名、国籍、登记港,并积极参加救助;外国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第八章打捞清除,规定对中国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主管机关对影响安全航行的沉船沉物可以限期打捞或强制打捞;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接受主管机关调查,由主管机关判明责任;第十章法律责任,就违犯安全法的行政处罚、民事纠纷处理及追究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第十一章特别规定,对渔船在渔港水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第十二章附则,就安全法中"沿海水域"、"船舶"等用语的含义和制定实施细则等作出规定。
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二章五十三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规定船舶必须具备由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和由船舶登记机构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规定高级船员必须具有合格的职务证书,船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就船舶特别是外籍船舶进出港口、移泊等作出规定,并规定主管机关有权检查船舶实际状况,可禁止威胁港口安全的船舶入港或责令离港;对违反法规、不适航、发生交通事故而手续未清、未缴应承担的费用或可能妨害交通安全的船舶,可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第五章安全保障,就水上水下施工划定安全作业区,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保护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对港口码头加强安全管理等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第七章海难救助,规定遇难船舶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尽力组织自救,附近船舶应尽力救助,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应互报船名、国籍、登记港,并积极参加救助;外国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第八章打捞清除,规定对中国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主管机关对影响安全航行的沉船沉物可以限期打捞或强制打捞;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接受主管机关调查,由主管机关判明责任;第十章法律责任,就违犯安全法的行政处罚、民事纠纷处理及追究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第十一章特别规定,对渔船在渔港水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第十二章附则,就安全法中"沿海水域"、"船舶"等用语的含义和制定实施细则等作出规定。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