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油污事件
1)  oil pollution incident
油污事件
2)  major oil pollution incident
重大油污事件
3)  victim of oil pollution incident
油污事件的受害人
4)  oil pollution accident
油污事故
1.
In the recent years,oil pollution accidents from ships in Guangzhou Port happens now and then,but relative preparedness,reaction and legislation on oil pollution is not improved substantially.
广州港辖区近年来船舶油污事故不断 ,但相应的油污防备、反应、立法仍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5)  oil spill document
油污文件
6)  water pollution accident
水污染事件
1.
Application of SOBEK to water pollution accidents;
SOBEK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中的应用
2.
Discussion on countermeasures of accidental water pollution accident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措施探讨
3.
Finally,the investigation report on water pollution accident should be wrote and submitted.
结合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特点、应急水质监测的特点和原则、存在问题,提出境内河流、湖库出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情况下,应树立水量水质统一监测意识,成立应急监测组织,制订应急水质监测预案,建立污染物排放档案,改变现有监测方式,分析预测污染趋势,出具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进行水污染事件应急水质监测。
补充资料:《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为处理海上事故引起油类污染的责任和赔偿间题而制定的国际公约。 石油运输是国际海运货运中的大批量货物,船舶的载重吨位越来越大,油船的海损事故逐渐增多,对海洋造成的污染也最严重。在1967年3月18日航行于英吉利海峡的一艘载有12万吨原油的油船发生了海难事故,致使英国南部和法国北部海域受到严重的油污染损害。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为了研究解决海上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在1968年召开的特别会议上作出召开法律会议的决定,并于1969年11月10日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法律会议,制定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贵任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适用范围。公约仅适用于实际装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的油船,在缔约国领海内发生的油污损害。②赔偿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但如船舶所有人能证明,所发生的油污损害是由于战争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当局的过失,或者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行为所造成,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可免除责任关于油污损害赔偿限额,船舶所有人有权将其对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限定为:按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 000金法郎或总额不超过2.1亿金法郎。但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造成的,船舶所有人即无权享受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制。③强制保险。凡装运2。。。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具备保险证书或财务担保。对损害的索赔,可向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直接向保险人提出。④诉讼时效。所有要求赔偿的诉讼,必须在油污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但无论如何不得在引起油污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6年后提出诉讼。公约自1975年6月19日起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公约共有缔约国55个。中国于198。年4月29日加入公约。 1976年H月17日至19日.海协在伦敦开会通过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改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为计算单位来代替金法郎,赔偿限额换算为每吨133特别提款权,最高赔偿总额为1 400万特别提款权。议定书已于1981年4月8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共有19个缔约国参加议定书。1969年公约生效和实施以后,随着国际通货膨胀的影响,公约有关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和适应范围的规定条款,均难以适应对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的要求。国际海事组织于1984年4月30日至5月25日召开了关于某些海运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国际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或称为1984年责任公约。1984年议定书对公约作了若干重要修改,将船舶扩大到包括空载油船和载油后船上残存油类的兼用船,并对油污损害的定义进一步予以明确。1984年议定书对公约所作的重要修改主要有两项:①地理适用范围。从领海扩大到专属经济区,如未设定专属经济区,则其扩展的海域不得超过从计算领海宽度的基本线起200海里。②大幅度提高赔偿限额,确定了小船的最低赔偿限额,5 000吨及5 000吨以下的船舶的赔偿限额为300万特别提款权,5 000吨以上的船舶每吨增加420特别提款权,直到14万总吨,其最高限额为5 970万特别提款权。在赔偿限额方面,议定书还制定了简化修改赔偿限额程序的条款,使赔偿限额更能适应国际通货膨胀的实际情况。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