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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ernational through passenger traffic
国际旅客联运
2)  passenger ticket f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国际联运旅客乘车票据
3)  international ticket
国际联运客票
4)  Through Carriage of Passengers
旅客联运
5)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Passengers by Sea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6)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Passengers by Sea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
补充资料:《国际旅客联运协定》
      苏联等八个国家于1951年11月签订的关于铁路旅客、行李和包裹直通联运,以及铁路、海运旅客和行李混合联运的协定。它对各参加国的铁路企业、轮船公司、旅客、包裹发送人和领收人都具有约束效力。
  
  协定的目的和意义  《国际旅客联运协定》是为了开展有关国家间旅客和行李、包裹直通联运而签订的。办理直通联运,旅客无须在国境站重新购买客票和换乘,行李和包裹的发送人无须在国境站办理托运和计算核收运输费用的手续;轨距相同的铁路,客车可以直接过轨,轨距不同的铁路,客车可更换轮对过轨,从而消除旅客列车在国境站的接续时间,加速客车周转和旅客、行李、包裹的送达。因此,协定的签订为促进国际交往、经济联系和文化交流,发展旅游事业提供了便利条件。
  
  参加国和执行机构  《国际旅客联运协定》最初的签字国有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八个国家。1953年 7月中国、朝鲜和蒙古成为这一协定的参加国。1955年 7月越南也成为参加国。为了保证协定的执行和处理日常事务,曾设有事务局,选定波兰主持。1957年9月1日起,协定有关事务改由铁路合作组织委员会处理。委员会是协定参加国铁道部长会议的常设机构,按专业下设的第一专门会议,负责掌管国际旅客和行李、包裹联运事务。
  
  主要内容  《国际旅客联运协定》有俄、中、德文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主要内容包括:签订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旅客、行李和包裹运输,运输费用的计算核收办法,铁路对行李或包裹运输的连带责任,赔偿请求、诉讼和起诉时效以及各参加国铁路间的清算办法。
  
  协定参加国铁路间的旅客、行李和包裹运输,按协定规定的条件和运输票据办理。国际直通铁路、海运混合联运的旅客和行李运输,按协定附件一《国际旅客联运旅客、行李和包裹运送赔偿请求审查规定》规定的条件和运输票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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