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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oard of Customs and Excise
关税和货物税局
2)  collector of customs and excise
关税和货物税收集人
3)  customs and excise tariff
国内货物和关税税率
4)  customs and excise
海关税与货物税
5)  customs and excise
关税与国内货物税
6)  goods stored by the customs
税关存留的货物
补充资料: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
  《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CustomsConventionontheInternationalTransportofGoodsunderCoverofTIRCarnets),亦称《国际运输车辆规则担保下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或《根据TIR手册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简称《TIR协定》。1959年,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下制定,有欧洲23个国家参加,并于1960年正式生效。该协定曾于1975年进行修订,同年3月20日生效。新的《TIR协定》对原协定的定义等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在《TIR协定》之前,为了有利于开展集装箱联合运输,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之间曾于1956年缔结了《关于集装箱的关税协定》。参加该协定的有欧洲21个国家和欧洲以外的7个国家,协定的宗旨是相互间允许集装箱免税过境。在这个协定的基础上,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倡议,还缔结了《国际公路车辆运输规定》(TransportInternationalRouter,简称TIR)。
  《TIR协定》及其附属决议规定:1、缔约国对铅封于集装箱,由公路车辆运输的货物,免除其经由地海关进口税或出口税的征收,或免除交纳担保金。2、原则上免除经由地海关的检查。如,对集装箱的公路运输承运人,若持有TIR手册,允许由发运地到达目的地,在海关签封下,中途可不受检查、不支付关税、也可不提供押金。这种TIR手册是由有关国家政府批准的运输团体发行,这些团体大都是参加国际公路联合会的成员,它们必须保证监督其所属运输企业遵守海关法规和其它规则。
  若要得到《TIR协定》的利益,公路车辆或集装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于事先得到批准;2、要在发货地由海关铅封;3、运输时,要办理获取“公路车辆运输规则”手册的担保手续。当货物在经由国发生灭失事故时,该手册作为保函,对事故发生国的海关负责支付关税。同时,负责交纳在该手册担保下进行运输时发生的税款、罚款等。《TIR协定》是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协定,并对国际运输的发展具有一定影响。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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