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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划分收支,分级管理"财政体制
      特指中国在1951~1957年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又称"以支定收,分级管理"财政体制。其基本特点是:①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地方支出,并划分三类收入,分类分成,收支挂钩,分级管理;②以支定收,即中央按年核定地方财政支出,然后据以划给一定的收入项目,并确定不同的分成比例,一年一定。这是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侧重中央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
  
  产生背景 1951年全国财经情况开始好转。1950年实行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客观现实要求在财政体制上,既能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又能使地方有一定的机动财力,便于因地、因时制宜处理问题。因此,1951年3月,政务院颁发《关于1951年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体制。1954和1957年,依据形势发展,分别作了部分改进。
  
  主要内容 包括以下各项:
  
  ①国家预算分为三级管理。1951年规定中央、大行政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1954年改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三级。
  
  ②预算支出基本上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属哪一级管理的,其支出即列入哪一级预算。划为中央预算支出的主要有国防费、中央管理的国营企业投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中央级行政管理费、内外债还本付息支出等;划为地方预算支出的主要有:地方管理的国营企业投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地方各级行政管理费等。
  
  ③预算收入,1951年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包括农业税、关税、盐税、中央直接经管的国营企业收入等)、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屠宰税等几种地方税及大行政区以下经管的国营企业收入等)及中央与地方的比例解留收入(即按规定比例上解中央或留归地方的收入,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等)三类。1954年改为划分中央与地方固定收入(按税种及各级管理的企业、事业收入划分,彼此不参加分成)、中央与地方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农业税、工商营业税与所得税)、中央调剂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与货物税)三类。
  
  ④地方财政收支每年由中央核定一次,确定的支出数,1951年是规定先以地方固定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比例解留收入抵补。1954年改为先用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中央划给调剂收入弥补。
  
  ⑤1957年把1951~1956年实行的具体划分和核定收支的办法改为总额控制办法。即中央对地方分配预算时,只分配一个总额数字,不再下达分类分款的详细数字。地方在保证预算收入总额不减少、支出总额不突破的条件下,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权衡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编制自己的预算,但固定收入同调剂收入之间不能调整,自然灾害和防汛等专款不能随便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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