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ollision-avoidance warning
避碰警报
2) warning of risk of collision
避碰危险警报
4) Collision avoidance warning
避撞报警
5) warning/avoidance
报警/避免
补充资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为防止船舶碰撞,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规定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规则的国际公约。
早在1910年若干海运国家就协商制定了《1910年布鲁塞尔海上避碰规则》。1948年在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上,对1910年避碰规则作了修正,通过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54年1月1日生效。1960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48年规则作了修改,通过了《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65年9月生效。1972年10月16~20日,海协在伦敦召开会议,在对《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公约包括条款、附则和 4个附录。公约条款就公约签署、批准、生效条件和修正程序等作了规定。附则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对公海、毗连区和领海内一切水域中航行的所有船舶在下列几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即:安全航速、避免碰撞、在狭窄水道航行和分道通航的行动准则;船舶之间追越、对遇、交叉、让路和直航时的责任;号灯、号型的设置位置和要求;各种声响和灯光的含义。4个附录是:①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②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③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④遇险信号。公约自1977年 7月15日生效,并代替《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截至 1984年8月31日,公约共有88个缔约国。
中国于1957年12月23日承认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对规则中的非机动船部分作了保留。但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生效后,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了公约。
早在1910年若干海运国家就协商制定了《1910年布鲁塞尔海上避碰规则》。1948年在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上,对1910年避碰规则作了修正,通过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54年1月1日生效。1960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48年规则作了修改,通过了《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65年9月生效。1972年10月16~20日,海协在伦敦召开会议,在对《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公约包括条款、附则和 4个附录。公约条款就公约签署、批准、生效条件和修正程序等作了规定。附则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对公海、毗连区和领海内一切水域中航行的所有船舶在下列几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即:安全航速、避免碰撞、在狭窄水道航行和分道通航的行动准则;船舶之间追越、对遇、交叉、让路和直航时的责任;号灯、号型的设置位置和要求;各种声响和灯光的含义。4个附录是:①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②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③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④遇险信号。公约自1977年 7月15日生效,并代替《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截至 1984年8月31日,公约共有88个缔约国。
中国于1957年12月23日承认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对规则中的非机动船部分作了保留。但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生效后,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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