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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ivil jurisdiction
[专]民事管辖权
2)  The relating to civil Inw exclusive jurisdiction
民事专属管辖权
3)  civil jurisdiction
民事管辖权
1.
The parties who have the right to present objection to civil jurisdiction are limited as well as the types of jurisdiction that can be objected in China.
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主体和客体范围都比较狭窄等缺陷。
2.
The conflict of civil jurisdiction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Macao is interregional caused by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which can be harmonized by means of unilateral approach, direct negotiation and interregional agreements.
内地与澳门民事管辖权的冲突是一国两制下因两地法律不同而产生的区际法律冲突。
3.
Among them, the civil jurisdiction between the two regions is one of the main conflicts that need to be solved.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相关主管机关经过反复协商,先后成功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标志着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取得了开创性成果,但《安排》仍然不能解决所有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其中,两地的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便是其中一个急待解决的课题。
4)  international civil jurisdiction
国际民事管辖权
1.
Juristic Issue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Jurisdiction in Cyber Space;
涉网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2.
Research on the Juristic Issue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Jurisdiction in Cyber Space;
网络空间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3.
As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jurisdiction,both the complete information static game theory and the complete information dynamic game theory shall be applied to the analyzing process.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商事案件的权限。
5)  French civil jurisdiction
法国民事管辖权
6)  Chinese civil jurisdiction
我国民事管辖权
补充资料:国际民事管辖权
      一国司法机关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凡案件涉及外国人或者在外国的人或物,或者涉及在外国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都会发生国际管辖权问题。例如,家住英国的法国人甲在美国驾车误伤在出差的中国人乙。乙在中国法院对甲起诉请求判令赔偿。与该案有牵涉的有英、法、美、中四国。受诉法院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依国际民事诉讼法则,中国法院在有关各国中是否有权审理的问题。如果答复是肯定的,则其次考虑按照中国国内法的规定,受诉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前者属国际管辖权问题,后者属国内管辖权问题。国际管辖权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来划分和确定涉外民事案件应归哪国法院审理;国内管辖权是从一国国内司法制度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案件应由哪类、哪地、哪级法院受理(见民事审判管辖)。但是,一国国内管辖权的法则,一般也能表明该国对国际管辖权的态度。所以,在法无明文可据或案无先例可援的情形下,往往被引伸适用以解决国际管辖权问题。
  
  国际管辖权还应同一国司法程序在别国的效力问题,特别是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区别开来。前者是关于一国法院对案件能否行使审判权问题,后者是关于对别国审理的案件的承认问题。两者都涉及管辖权的划分,但它们划分的方法却不相同。因此,西方国家的法学者称前者为"直接国际管辖权",后者为"间接国际管辖权"。它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关于怎样解决国际民事管辖问题,现在国际上尚无整套的规范和原则,基本上各国是根据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司法实践来解决的。从一般国家的现行制度看来,大体上是根据地域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4个主要原则:
  
  地域管辖  也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即根据诉讼主体与管辖国领土的联系来确定管辖权。依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法律,不论内外国人间或外国人间的诉讼,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特别管辖  即根据诉讼标的同管辖国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权。例如,财产权的诉讼得由诉讼标的所在地国或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国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产生的诉讼得由侵权行为地国法院管辖。许多国家规定特别管辖以补充地域管辖的不足,使原告除在地域管辖国外也可向有特别管辖权的国家提起诉讼。
  
  专属管辖  也称"排他管辖"。即根据诉讼的特殊性质同管辖国具有很密切的关系,从而确定该诉讼只能由该国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专属管辖有排除地域管辖的效力,而且不允许当事人合意变更。一般国家都有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如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国管辖。身份、家庭、继承诉讼分别专属关于身份、家庭、继承所适用的准据法的国家管辖。
  
  合意管辖  包括协议管辖,即当事人明白表示或默示同意将涉外民事案件交由某国法院审判,从而可使本属外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归内国法院审判,或本属内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归外国法院审判。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合意管辖,但对它的适用范围往往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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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