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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king footnotes
注释法
1.
This paper deals with the major situa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making footnotes in translation from the angle of cultural exchange.
本文从文化交流角度探讨注释法在翻译中的十大使用场合:为专用名词提供附加的文化信息,保留原语的形象表示法,处理译语中的文化空缺现象,解释不同的风俗习惯,对文字游戏提供文化信息,为典故提供文化信息,解释文化信息过载的译语句子,为译语读者提供文化背景以加深译语读者的理解,指出本身语意不清的原语句子,翻译原文中用第三语言写的词、词组成或句子。
2)  glossators
注释法学
1.
This paper reveals the value of the theory of explanatory criminal law through elaborating the development,characteristics,functions and necessities of glossators.
注释法学派的发展,注释法学的特征、功能及必要性等方面做以阐述,揭示注释刑法学自身的价值及研究的重要意义所在。
3)  methods to note poems
注释方法
1.
Particularly,in the part of notes,he uses many methods to note poems,such as by combination of Chinese and Western,comparison of the ancient and the modern,rhetoric and psychology.
他选诗角度与注释方法都不同于其他诗歌选本。
4)  School of Glossators
注释法学派
1.
The concept of the legal person’s personality in the Middle Ages finds its main expression in the theories of the legal person advanced by the School of Glossators and the School of Commentators and embodied in the viewpoints of the legal person in the church law.
中世纪的法人人格观念主要体现于注释法学派与评注法学派的法人理论以及教会法中的法人观点之中。
5)  the theory of explanatory criminal law
刑法注释学
1.
This paper reveals the value of the theory of explanatory criminal law through elaborating the development,characteristics,functions and necessities of glossators.
刑法注释学属于刑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以成文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
6)  the annotation science of criminal law
注释刑法学
补充资料:注释法学派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博洛尼亚为发源地,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中世纪初期,拜占廷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根据研究重点或方法的不同,注释法学派又可分为:①前期注释法学派(13世纪以前),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伊尔内留斯、阿佐(1150~1230)和F.阿库修斯(约1182~1260)。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首先是恢复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罗马法文献、特别是《学说汇纂》的本来面目。《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一名称就是他们首先提出的。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对这些文献进行文字注释,以后发展为较详尽的注释,包括列举注释者之间的分歧意见、各方论据以及作者本人结论,为供适用法律规则参考的有关案例,为便于记忆而归纳的简要准则和定义,以及对某一法律领域的论述,等等。阿库修斯曾将大量注释汇编成卷,因而被认为是前期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②后期注释法学派(13世纪后半叶至15世纪后半叶),又称评论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皮斯托亚的奇诺(1270~1336)和萨索费拉托的巴尔多鲁(1314~1357)。他们致力于使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相结合,对罗马法的研究已从注释转变为提出法律的原则和根据,建立法律的分析结构,促进判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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