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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ighway Traffic Safety
公路交通安全
1.
Systematic Method of Analysis & Audit and Improvement Strategy of Highway Traffic Safety;
公路交通安全系统化分析与评价方法及改善策略研究
2)  safety of highway transportation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
3)  traffic safety
道路交通安全
1.
The traffic accident all over world and current status of traffic safety in China are analyzed.
通过对世界交通事故及我国交通安全现状的分析,面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局面,在研究道路交通系统内因的同时,还需关注外因的影响。
2.
With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rapid increasement of mobile vehicles, traffic safety has become worse off and should be laid more emphasis on.
本论文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改变传统交通事故致因分析模式,从一般生产事故致因理论入手,根据道路交通运行特征和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机理引入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因素。
4)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道路交通安全法
1.
The paper holds that the 76th item in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concerning the regulations of insurance company s responsibility, is not reasonable, and improperly increas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insurance company in injury compensation.
本文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关保险公司的规定为依据,从侵权法的角度论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与责任保险的关系及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性质、范围。
2.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renews the defini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and pays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raffic actors,especially the weak in the accidents, reflecting the people-oriented spirit.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新界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注重保护交通参与者尤其是交通弱者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代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注重效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入民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
3.
In 2005, the new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is published, its 76 note regulate the content in law for the first time.
2005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其中第76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作出规定,有人说它否定了“撞了白撞”,体现了人文关怀;有人亦说它偏袒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而对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得过于苛刻。
5)  road traffic safety
道路交通安全
1.
The evaluation of road traffic safety based on the method of DHGF;
基于DHGF方法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价
2.
Study of fuzzy evaluation for urban road traffic safety based on AHP method
基于AHP法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模糊评价研究
6)  NHTSA =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补充资料:《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1968年第1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对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制定的统一抵触规则。1971年5月4日开始签字,1975年6月开始生效。截至1983年3月1日止,批准国有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瑞士、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
  
  1964年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对侵权行为制定一项法律适用公约。为此目的成立特别委员会准备起草工作。特别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侵权行为范围太广,决定就各类侵权行为,按其缓急程度分别成立公约。鉴于公路交通事故发生最多,乃于第1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首先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以后再继续制定其他公约(见《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公共道路、公共场地以及某些公众有权出入的非公共场地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适用于铁路水路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车辆包括引起事故的车辆及受害的车辆,不论其为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公约只适用于由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由汽车制造缺陷、道路或场地失修及其他情况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公约只规定交通事故契约外的民事责任,不包括契约的责任,但公约对契约外的民事责任的意义没有确定,各国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上仍然可能发生分歧。公约不要求相互条件,根据公约规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为非缔约国的法律时亦应适用。
  
  公路交通事故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为事故发生地的内国法(第3条),这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因为事故发生地与案件的关系有时只是偶然性的,为反映受害人及肇事人的利益,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
  
  由于车辆登记地大多是车辆保险地,公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适用车辆登记地的内国法:①对司机、车主、车辆持有人及其他对车辆享有权利的人的责任。②受害人为乘客而其惯常居所不在肇事地时。③受害人非乘客而其惯常居所在车辆登记国时。受害人不止一人时应分别考虑应适用的法律。但如果有几辆车同时牵涉到事故中,上述情况只在各该车辆都在同一国登记时,才适用登记地法。肇事地点车辆以外的人所负责任,也只在其惯常居所都在登记地国时,才适用登记地法。
  
  没有登记的车辆或同时在几个国家登记的车辆,以车辆惯常停放地的内国法代替登记地的内国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与车辆有密切关系的是其惯常停放地。通常这个地方可能就是登记国中的一个。
  
  对乘客赔偿所适用的法律也适用于其所携带的物品,对车主赔偿所适用的法律也适用于车上所载除乘客所带以外其他物品的赔偿。但对车外物体损害的赔偿,受事故发生地法律支配。
  
  不论所适用的法律如何,在决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考虑出事地点在出事时的交通规则及安全规则,作为决定责任大小的参考。应适用的法律支配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责任的条件、范围、免责的原因、赔偿的方式、消灭时效及诉讼期限等。公约也规定了受害人对赔偿义务人的保险者直接起诉时所根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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