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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uasi-crank
准曲柄
1.
The complete crank and the quasi-crank of a five- bar linkage are defined respectively.
采用拆运动链法分析平面铰链五杆机构存在曲柄的条件,指出完全曲柄和准曲柄的区别,并分别给出它们存在的杆长条件。
2)  quasi-crank rocker mechanism
准曲柄摇杆机构
1.
This paper studied speed ratio of limit place on quasi-crank rocker mechanism.
研究了准曲柄摇杆机构的极位速比,证明了在曲柄与可行区域边界重合的极位机构从动件对主动件的速比有不连续性,并推导出了极位速比的计算公式。
3)  quasi crank slider mechanism
准曲柄滑块机构
1.
This paper studied speed ratio of limit place on quasi crank slider mechanism.
研究了准曲柄滑块机构的极位速比 ,证明了在曲柄与可行区域边界重合的极位 ,机构从动件对主动件的速比具有不连续性 ,并推导出极位速比的计算公
4)  the criterion of being crank
曲柄存在准则
1.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riterion of being crank of grade Ⅲ six-bar linkage and its opera- tion method,studies the force-transfer characteris-tics of a few six-bar linkages;obtains several pieces of important conslusions;raises such a theory as“The arm of resultant forces can be used to evaluate the foree—transfer characteristic of grade IV six-bar linkage”.
本文讨论了Ⅲ级六杆机构的曲柄存在准则及其使用方法:研究了几种六杆机构的传力特性;得出几条重要结论;提出“可用合力臂评价IV级六杆机构传力特性”的理论。
5)  crank [英][kræŋk]  [美][kræŋk]
曲柄
1.
Design of the crank of involute energy saving pumping unit.;
渐开线节能抽油机曲柄设计与研究
2.
CAD for Crank-Piston of NT 2135 Diesel Engine;
NT2135柴油机曲柄活塞机构计算机辅助设计
3.
The design conditions of crank rocker mechanism with non-quick return characteristic;
无急回特性的曲柄摇杆机构的设计条件
6)  cranks [英][kræŋk]  [美][kræŋk]
曲柄
1.
The existing condition of cranks in five (four) bar linkages is verified.
0开发了五连杆机构演示软件 ,可实现机构运动仿真和轨迹综合等功能 该系统为二级控制系统 ,操作界面友好 ,演示方便 文中介绍了该实验台的总体结构及可以实现的功能 该系统不仅可以演示五 (四 )杆机构的运动和连杆点轨迹的异同 ,还可以验证五 (四 )杆机构的曲柄存在条件 ,以及五连杆机构曲柄存在条件的复杂
2.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xisting conditions of planar five bar linkages with double cranks.
对平面五连杆机构曲柄存在条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机构类型的判别方法。
补充资料:准契约的准据法
      准契约为契约以外的债务关系,即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其准据法没有区别;有的法律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其准据法也有所不同。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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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