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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SEAN Security Community
东盟安全共同体
1.
In the ninth ASEAN Summit held in October 2003, the leaders of ASEAN countries declared that ASEAN would establish "ASEAN Security Community" by 2020.
2003年10月,东盟各国领导人在第九次东盟首脑会议上宣布将在2020年前建成“东盟安全共同体”,这表明了东盟各国推动本地区在政治和安全领域向更高层次合作的意愿。
2)  East Asia Security Community
东亚安全共同体
3)  ASEAN community
东盟共同体
4)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东盟经济共同体
1.
On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Necessity,Feasibility and Challenges;
论“东盟经济共同体”:必然性、可行性与挑战
2.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 of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2003年10月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9次东盟首脑会议上,各国一致同意到2020年建成“东盟经济共同体”的设想。
5)  security community
安全共同体
1.
An Analysis of Initial Stage of ASEAN Security Community;
东盟安全共同体的启动过程探析
2.
Guided by ideas of the new area theory,the conflicting " security compounding" of inter-country relationship will be helped to change into cooperating " security community".
在新区域主义理念的指导下,有助于将带有冲突性质的国家间关系的“安全复合体”转变为具有合作性质的“安全共同体”。
3.
This security regime offers ASEAN states principles, norms and rules, which exert an influence on maintaining security in Southeast Asia and constructing ASEAN Security Community.
自1976年东盟国家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来,东盟国家一直致力于建构一种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为核心内容的安全机制,这种安全机制为东盟国家处理相互之间安全问题提供了一系列原则、规范和规则,这些原则、规范和规则在维护东南亚区域安全环境和建构东盟安全共同体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6)  Security alliance
同盟安全
补充资料:《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Joint 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 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oac-tion Waste Management

  代卜Oronl一00 GuonJ一Anquon he Fongshex一ng Fe一wLJ GLJanllAnquon Llonhe Gongyue《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了访”tC加祖ventlon胡th£SafetyojSPent Fuel Mana岁ment and on th‘Safet少of尺。己~t姗WasteManageme力t)加强乏嫩料和放封性度物管理安全方面的一项鼓励性国际公约。1997年9月5日通过,1997年9月29日开放供签署。截至1999年3月10日,已有39个国家签署,6个国家交存了批准书。但按该公约规定,需得到25个国家批准,而且其中要包括15个拥有运行的核电厂的国家才能生效,因而目前尚未生效。 《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加强缔约国的管理和国际合作,包括适当时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以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和保持高安全水平的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确保在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一切阶段都有预防潜在危害的有效措施,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防止有辐射后果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尽可能地减轻其后果。 《公约》适用于民用核反应堆运行产生的乏燃料的管理安全以及民事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但为后处理而在其设施中保存的乏燃料除外。对于军用或国防计划所产生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则仅当其被永久转为民用计划时才适用。 《公约》强调,确保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最终责任在于对应这些材料拥有管辖权的国家身上。 缔约国的主要义务为:应在其国家法律框架内通过立法、管理和行政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步骤,确保在乏嫌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所有阶段都能充分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不受到辐射的伤害.就履约所采取的措施向缔约方审评会议提交报告。《公约》还对这类物质的踌越国界运翰做了规定。 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公约》的制订和审议工作,由于对其中关于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的条款有保留,故未签署本公约。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