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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U common security policy
欧盟共同安全政策
2)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1.
The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Factors in the EU s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的中东欧因素
2.
The EU member states were determined to push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MU, and at the same time promoted the political integration, includ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CFSP), so as to speak in one voice.
因此,无论是从促进中国与欧盟成员国双边关系发展的角度还是制定对欧盟政策的角度,深入研究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发展状况及其指导下的中欧关系,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3.
EU\'s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is the main content of European Political Union as well as one of three pillars in EU.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是欧盟政治一体化的核心内容,但由于这一领域涉及成员国主权的核心,所以其性质仍主要是政府间的合作。
3)  Common European Security and Defense Policy(CESDP)
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
1.
The Common European Security and Defense Policy(CESDP) from the Angle of the International Regimes
国际机制视角中的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
4)  the European financial agricultural policies
欧盟共同农业财政政策
5)  European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1.
France and European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法国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6)  EU's common policy towards China
欧盟共同对华政策
补充资料:欧盟提出共同农业政策实施办法
    欧盟委员会已经提交了一份有关新成员国明年5月份正式加入欧盟后开始实施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提案,因为今年夏天通过的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协议只适用于目前的15个欧盟成员国。
    
    10个新欧盟成员国在执行新的蛋白质作物、果仁和奶类直接补贴时,补贴比例的削减幅度与其它直接支付项目相同(04/05年削减25%)。
    
    自今年9月份共同农业政策改革协议通过后,欧盟委员会已提出了一系列的修订议案,其中包括对《欧盟新成员国吸纳法》(用于完成2004年的十个新成员国吸纳工作)和《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法律条文的修订。
    
    上述提案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对《新成员国吸纳法》中有关共同农业政策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新,二是使新的共同农业政策也适用于10个新成员国。
    
    欧盟《新成员国吸纳法》修正案的生效还需要得到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通过,而《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法规》的修正案只需要得到多数理事会成员的认可,不需要经欧洲议会表决。但根据新成员吸纳条约中所规定的程序,还要征求10个新成员国的意见。
    
    提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新成员国吸纳法》的修订:
    
    ?与所有其他直接支付措施一样,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中提出的新的直接支付(包括能源作物,果仁类和奶业)也将按同样的进度逐步开始实施(04/05年25%,05/06年30%……)。
    
    ?技术性修订:保证新成员国能够实施以公顷为基准的单一区域性补贴(SAPS)。另外,实施单一区域性补贴的新成员国将直接转为新的单一补贴(SPS,即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中的不挂钩补贴),而不再倒退到传统的直接补贴方式。
    
    ?继续坚持补差式的直接补贴原则。补差式补贴将分别于2006年年底前纳入传统补贴计划,2008年底前纳入单一区域补贴计划,2005年纳入新单一补贴计划。
    
    ?对于奶类行业,在共同农业政策改革已用新法规取代了原有征税办法的基础上,该提案中又做了一些新的补充和修订,并修改了有关奶类共同市场组织的规定。
    
    ?在农村发展方面,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提出了一项综合“达标标准”,该标准旨在帮助农民进行自我调整以适应实施欧盟新标准的成本。因此,新提案中删除了原《新成员国吸纳法》中有关新成员国必须“达到欧盟标准”的单独规定。根据新的达标及投资办法,新成员国的农民将与原欧盟15国的农民享有同样的受益机会。
    
    二、关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法规的修订:
    
    ?新单一补贴计划(SPS)对于新欧盟成员国来说存在着一个问题,即新成员国的农民不可能像原欧盟15国的农民一样,以历史补贴额度(2000年-2002年)为基准来计算应享受的补贴额。因此,提案推断新成员国将选择原欧盟15国的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方案中确定的“区域性补贴”实施办法。这就意味着统一的每公顷补贴资格将根据各地区的地方财政补贴计划确定(每公顷补贴额度的计算是用地区补贴总额度除以地区农业用地总面积,减去常年作物用地和林业用地面积);同欧盟15国一样,各新成员国享受额外产业补贴的国家保护区的最高比例为3%;对于特殊领域,如有机农业,可以另外寻找其它的补贴渠道。
    
    ?对于交叉相符措施,新成员国的农民将自2005年起开始执行共同农业政策的规定,然而对于采用单一区域性补贴计划的新成员国,共同农业政策规定的交叉相符措施不带有强制性。对于可能选择传统补贴方式的国家,如斯洛文尼亚和马耳它,由各国通过谈判确定的过渡期不变。
    
    ?在新成员国的直接补贴额度未达到与其它15国相同水平之前,可暂不执行有关财政纪律和调节方面的规定。
    
    ?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方案中有几项有关成员国或欧盟的最高补贴标准、生产配额和最大保证产量的规定。因此,在欧盟委员会的提案中包括了根据新成员国的实际情况所做的一些调整,比如将蛋白作物补贴的最大保证面积提高到20万公顷。斯洛文尼亚和波兰在制订单一奶业补贴配额方面获得了一年的过渡期。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