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使用权有偿出让
1)  Compensated transfer of lan
使用权有偿出让
2)  compensatory transfer of use right
使用权有偿转让
3)  compensated transfer of land-use rights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4)  Transfer of Right fo Use
出让使用权
5)  grant of land-use rights
使用权出让
6)  The use right selling of state-owned land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
The use right selling of state-owned land services as the major way of the first circulate in the market of use right selling of state-owned land.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最主要的方式,是土地在二级市场流转的基本前提,直接关系到土地的供应问题,意义重大。
补充资料: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


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


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等环节进行房地产经营的经济活动。城镇土地指城市、建制镇(含县城)、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期间,其所有权仍为国家所有。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设施也为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范围之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1987年下半年,国家在上海、天津、深圳、广州和海南正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试点。1987年9月、n月、12月深圳市分别进行了协议、招标、公开拍卖3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活动,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深圳市率先改变土地供应单纯采用行政划拨的办法,引进市场机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试点成功,在国内外引起强烈的反响。随后,上海、天津、广东、海南、广州、福州、厦门等省市先后颁布了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夯有关条款的修改,199。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土地有偿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大大推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使之逐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基本要求是: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国家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