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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mplement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环境教育实施
2)  approaches to carry out environment education
实施环境教育途径
3)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actice
环境教育实践
1.
Extensive surveys on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of environment major from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Guilin University of Electrical Technology were conducted with questionnaire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actice(EEP) in 2007.
为了解环境教育实践活动对环境专业大学生能力培养的相关作用,于2007年对广西师范大学、桂林工学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等高校的环境专业大学生进行调查。
4)  education practice environment
教育实习环境
1.
The research subject of this dissertation is the design of IT mediated education practice environment.
本论文的研究主题是信息技术中介的教育实习环境创设,基于此,作者围绕5个方面展开研究:(1)教师培养与教育实习;(2)信息技术中介的教师教育与教育实习;(3)信息技术中介的教育实习环境的理论基础;(4)信息技术中介的教育实习环境创设;(5)网志中介的教育实习环境案例研究。
5)  implementation environment
实施环境
1.
This paper expounds how to improve the implementation environment for fair value measurement so that it can provides useful information for the user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得到了大胆而谨慎的应用,且具有符合我国国情的特色,这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本文阐述了如何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环境,以使公允价值的应用真正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2.
To analyze structure of the hospital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system from the static state and the dynamic progress respectively, with the purpose of discovering its internal mechanism, in order to implore external implementation environment of the hospital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system further.
分别从静态结构与动态过程两个方面对医院技术创新体系进行分析,找出其内部运行机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医院技术创新体系的实施环境,提出了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放在医院技术创新工作的核心位置,加快建设医院技术创新体系是我国目前医院发展的重要任务。
6)  Implementing Environment
实施环境
1.
The Connot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E-Learning Implementing Environment;
浅论E-Learning实施环境的内涵与构建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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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