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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nvironmental sector laws
环境实施法
1.
Under the environmental law framework, the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system includes 3 levels of law" (the Constitutional law, the basic environmental law and environmental sector laws).
借鉴西方国家环境法发展的经验 ,重塑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途径是 :坚持宪法 -环境基本法 -环境实施法的体系模式 ;坚持并革新《环境保护法》 ( 1 989)使之成为整体环境观下的环境基本法 ;重整以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管理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和环境资源制度管理法为内容的环境法律体
2)  implementation environment
实施环境
1.
This paper expounds how to improve the implementation environment for fair value measurement so that it can provides useful information for the user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得到了大胆而谨慎的应用,且具有符合我国国情的特色,这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本文阐述了如何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环境,以使公允价值的应用真正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2.
To analyze structure of the hospital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system from the static state and the dynamic progress respectively, with the purpose of discovering its internal mechanism, in order to implore external implementation environment of the hospital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system further.
分别从静态结构与动态过程两个方面对医院技术创新体系进行分析,找出其内部运行机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医院技术创新体系的实施环境,提出了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放在医院技术创新工作的核心位置,加快建设医院技术创新体系是我国目前医院发展的重要任务。
3)  Implementing Environment
实施环境
1.
The Connot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E-Learning Implementing Environment;
浅论E-Learning实施环境的内涵与构建
4)  environment for project implementation
项目实施环境
5)  implement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环境教育实施
6)  Carry out environment system
实施环境体系
补充资料:《中国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