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evidence disclosure
证据开示
1.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subject, the content, the time, the forms and the procedures of evidence disclosure and tries to constitute the evidence disclosure system in China s criminal proceedings.
为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应该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文章从证据开示的主体、内容、时间、形式、程序等方面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3) discovery
[英][dɪ'skʌvəri] [美][dɪ'skʌvərɪ]
证据开示
1.
Exploration of American Civil Discovery System:Analysis of Physical or Mental Examination;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初探——以身体和精神状态检查为分析对象
2.
Research on Discovery Procedure;
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理论研究
3.
The Discovery in the Civil Procedure;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4) discovery of evidence
证据开示
1.
Under the principle of parties for criminal litigation, discovery of evidence is an important system suited to the trial method of antagonism, helps to ensure the justness and efficiency of criminal litigation.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证据开示是与对抗式庭审方式相配套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对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2.
The system about discovery of evidence, which is a very important conception of litigant, has been taken more and more attentions by our (Chinese) academe, law and legislature.
证据开示制度作为当事人主义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已经越来越广泛地受到我国学术界、司法界和立法机关的关注和认同。
5) evidence discovery
证据开示
1.
Meanwhile,to ensure the system to function effectively,we must consider our own practice to search for the best e mode of the evidence discovery.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刑事诉讼公正价值以及效率价值的集中体现,因而建立这一制度势在必行。
2.
From the developmental trend of the world criminal procedure,the mainstream is to carry out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system of evidence discovery.
从世界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看,实行刑事证据开示是主流做法,我国对于任何制度的借鉴或引进都不能抱着机械照搬的态度,必须从本土化的视角出发,特别要考虑制度与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套,相辅相成,才能使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其本体价值作用。
3.
Talk about the principle of the criminal evidence discovery,and different approach.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证据开示已经成为刑事诉讼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6) discovery system
证据开示
1.
There are some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foundation of the discovery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证据开示是现代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一项重要制度。
2.
Discovery system stemmed from England, then its tradition was followed by the colonists in northern America, which made discovery system rooted in many states of U.
证据开示制度源自英国,经由英国殖民地者在北美地区对其传统的沿袭,使得证据开示制度在后来成立的美国许多州扎下根来。
补充资料:书证
诉讼证据的一种。它以文字或符号将人的思想表示在一定物件上,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书证的文字和符号可以记载在纸张布帛上,也可以记载在金石竹木上。书证的制作,可以是笔写、打印、雕刻等。诉讼中的书证主要有合同、收据、文件、书信、遗嘱、传单等。书证的使用,在民事诉讼较刑事诉讼中更为广泛。
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早为罗马法所确认。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亦有运用书证的规定。在中国古代的西周诉讼中,即已采用书证。《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地讼以图正之。"《周礼·秋官》记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指文书,别指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一。"傅别"就如同后来凭骑缝核对的票据。"约剂"也是古代作为凭信的文书契券。说明当时地讼、财讼都需调取书证。秦简《封诊式》中,也有将簿籍记录作为逃亡罪证据的记载。
资产阶级国家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根据最佳证据法则,对书面证据要求提供原件。如原件在第三人手中,法院可用证令状命令其交出。如果至此原件仍未交出或存在原件毁失、原件无法提交法庭等情况时,才允许采纳第二手材料。大陆法系国家对使用第二手材料没有这样严格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书面要求对方证实任何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文件的真实性需由原件签署人提供证明。在不能办到时,才允许采用其他证据。大陆法系国家规定,某些特定的书证,例如经过公证的文件,具有可靠的证明力,对法官具有约束力。在法国,文件是否伪造,需经特别程序证明。
在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中,书证因制作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公文书证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职权制作;私文书证由公民个人制作。在效力上,公文书证优于私文书证。书证因内容不同,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的内容,能确定、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报道性书证的内容,只报道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没有处分性的法律目的。书证因制作形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形式书证和特定形式书证。普通形式书证只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而不要求具有法定的形式。特定形式书证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形式,并依法定程序制作。此外,书证由于相互之间存在的不同关系,又有原本、正本、副本、缮写本、影印本、节录本等区别。
中国刑事诉讼中,书证主要由侦查和审判机关通过勘验、搜查等方法收集,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提供。民事诉讼中,书证应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也可由法院主动收集(见证明责任)。当事人持有书证时,应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如果书证为他人持有,当事人应指出持有人以及书证的名称、内容、可以证明的事实和要求持有人交出书证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在中国,任何书证都没有预定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对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书证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鉴定等方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出示。审查书证时,应注意书证是否伪造,内容是否可靠,形式是否合格,能证明案件中什么待证事实等(见文书检验、笔迹检验、印章印文检验)。
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早为罗马法所确认。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亦有运用书证的规定。在中国古代的西周诉讼中,即已采用书证。《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地讼以图正之。"《周礼·秋官》记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指文书,别指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一。"傅别"就如同后来凭骑缝核对的票据。"约剂"也是古代作为凭信的文书契券。说明当时地讼、财讼都需调取书证。秦简《封诊式》中,也有将簿籍记录作为逃亡罪证据的记载。
资产阶级国家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根据最佳证据法则,对书面证据要求提供原件。如原件在第三人手中,法院可用证令状命令其交出。如果至此原件仍未交出或存在原件毁失、原件无法提交法庭等情况时,才允许采纳第二手材料。大陆法系国家对使用第二手材料没有这样严格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书面要求对方证实任何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文件的真实性需由原件签署人提供证明。在不能办到时,才允许采用其他证据。大陆法系国家规定,某些特定的书证,例如经过公证的文件,具有可靠的证明力,对法官具有约束力。在法国,文件是否伪造,需经特别程序证明。
在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中,书证因制作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公文书证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职权制作;私文书证由公民个人制作。在效力上,公文书证优于私文书证。书证因内容不同,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的内容,能确定、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报道性书证的内容,只报道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没有处分性的法律目的。书证因制作形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形式书证和特定形式书证。普通形式书证只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而不要求具有法定的形式。特定形式书证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形式,并依法定程序制作。此外,书证由于相互之间存在的不同关系,又有原本、正本、副本、缮写本、影印本、节录本等区别。
中国刑事诉讼中,书证主要由侦查和审判机关通过勘验、搜查等方法收集,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提供。民事诉讼中,书证应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也可由法院主动收集(见证明责任)。当事人持有书证时,应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如果书证为他人持有,当事人应指出持有人以及书证的名称、内容、可以证明的事实和要求持有人交出书证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在中国,任何书证都没有预定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对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书证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鉴定等方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出示。审查书证时,应注意书证是否伪造,内容是否可靠,形式是否合格,能证明案件中什么待证事实等(见文书检验、笔迹检验、印章印文检验)。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