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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on legislation
普遍立法
2)  universal legislative form
普遍的立法形式
1.
“The universal legislative form”,“man is the end itself” and “self discipline of will” are Kant s three “moral statutes”.
“普遍的立法形式”、“人是目的”、“意志自律”是康德的三条“道德律令”。
3)  universal grammar
普遍语法
1.
Application of Universal Grammar in the Syntatic Acquisition of Secend Foreign Language;
普遍语法理论在第二语言句法习得中的应用
2.
A Research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L1 Acquisition and Foreign Language Learning Under the Framework of Universal Grammar;
普遍语法框架下的母语习得与外语学习差异研究
4)  UG
普遍语法
1.
The Introduction of Chomsky s UG;
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简介
2.
UG and its Manifestation in Interlanguage Discourse;
普遍语法在中介语语篇中的体现(英文)
3.
UG and Language Acquisition ——On Internalism in Chomsky s Linguistic Thoughts: a Cognitive Perspective;
普遍语法与语言习得——从认知的角度看Chomsky的内在主义语言观
5)  universal laws
普遍法则
1.
DTS is a norm-based, law-oriented theory proposed by Toury in the hope of formulating value-free universal laws governing translation behaviors out of the norms extracted from comparative analyses between ST and TT.
图里提出的描述翻译学通过源语与译语文本对比分析出翻译行为规范 ,旨在依此订立规约翻译行为的普遍法则。
6)  received view
普遍看法
补充资料:单一 特殊 普遍
      表示事物辩证联系的特征、形式以及对这些联系的认识阶段的辩证法范畴。单一是指空间和时间上确定的、有限的事物,是事物的个体性、独特性;事物所特有的质和量的规定性;由此而展示出来的事物之间的区别性、相对分离性。普遍则反映事物之间的依赖性和统一性;某类事物中的共同属性;许多单一现象存在和发展的规律。特殊是单一中包含的与普遍直接相联的特性,是若干单一现象中的普遍;它兼有单一和普遍的双重属性,是单一和普遍相互联系和转化的中介环节。
  
  对三者关系认识的历史发展  一与多、统一性和多样性,在古代就是自然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多半是在某种个别的东西(如水、火、气等)之中寻求万物的普遍基础。他们所理解的一般和普遍,还没有摆脱感性材料的束缚。古代大多数唯心主义哲学家把普遍理解为抽象的范畴和理念,在本质上割裂了单一和普遍的联系。例如,毕达哥拉提出"万物皆数"的思想,把数理解为创造万物的最普遍原则。柏拉图把理念看作事物的共相,认为事物是理念的摹本,把理念看作是独立的存在。亚里士多德批判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把单一和普遍的关系表述为第一性实体和第二性实体的关系,认为个别先于一般,是一般存在的基础。但他不适当地夸大了个别和一般的区别,认为在可感觉的个别事物之外有一个"一般的东西"。I.康德把普遍性限定在理性范围内,认为经验不具有真正的普遍性,只有把个别感性的认识纳入人的先验图式之中,才能使之具有严格的普遍性。G.W.F.黑格尔较全面地揭示了单一和普遍的辩证关系,他区分了"抽象的普遍"和"具体的普遍",认为具体的普遍是包含着个别、特殊的无限丰富性的普遍。他还探讨了由单一过渡到普遍的中间环节,认为特殊在自身中直接把个别和普遍两环节联系起来。但是,在黑格尔看来,真正普遍的东西仅仅是精神、观念。
  
  单一、特殊、普遍的客观性  单一、特殊、普遍是事物之间的客观关系,三者不是彼此隔绝的,而是统一整体中的不同方面。单一、特殊、普遍的概念是对事物的这种客观关系的反映。客观世界是由无数单一现象构成的,各种现象具有相互区别的特殊。但是,这些相互区别的事物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着的。现象之间的普遍联系,决定了事物或过程间的本质上的共同性以及它们在发展过程中所共有的规律性。现象之间的联系具有多种多样的性质,事物之间具体特性的联系表现为这些事物发展的特殊规律,物质的普遍特性的联系表现为物质发展的普遍规律。不同层次的规律性(普遍)把许许多多个别的东西结合为一定的系统。例如,在生物关系中,一些单个的植物和动物(单一)按其类别结合为相应的种(特殊)和属(普遍);在社会领域里,每一具体的社会经济形态都有其特殊的发展规律,但各种社会经济形态又都有共同的经济规律。单一、特殊、普遍在现实中是相互联结的。
  
  单一、特殊、普遍的辩证关系  单一和普遍作为客观事物的属性,统一地存在于具体事物之中,任何具体事物既是个别又是一般。单一的东西一定与普遍的东西相联而存在,一般的东西只能存在于单一的东西之中。一般作为单一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单一是现实的普遍性存在的必要形式。普遍规律的作用存在于单一中并通过单一表现出来,任何新的普遍的形式(规律性)在现实中总是以新的单一的形式的产生为前提,例如遗传过程中的变异产生新的物种。自然界由低级向高级进化的普遍规律性,正是通过不断地产生越来越多新的单一的形成物而表现出来。作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的普遍,并不是与特殊和单一绝对对立的抽象的同一,而是差别中的具体的同一,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体、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普遍。另一方面,单一总是某种具有普遍规律性的过程的产物,单一的出现、变化和消失总有其一定的普遍起作用的条件。单一是质和量的具体的统一,它具有同类事物的质,并以此作为它自身的量的表现的客观基础。
  
  单一和普遍是辩证的对立面,二者相互联结又相互区别。"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等等"(《列宁全集》第38卷,第 409页)。单一和普遍的差别性是由单一的属性决定的。事物是必然性和偶然性、可重复性和不可重复性的统一,单一性是事物的不可重复性,在现实中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个别事物由于它在客观世界中所处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的不同而具有各异的特征。事物的不可重复性服从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原则。一般是指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可重复性。事物发展的偶然性和不可重复性不可能包括在一般之中。一切科学理论都是关于一般的知识,科学的规律、范畴是对具体的事物本质的抽象和概括,它舍去了事物的非本质因素。因此,任何概括都只是近似地、不完全地包括那些单一的事物。
  
  普遍和单一的相互联系和转化,以特殊为中介。作为哲学范畴的特殊,既具有单一性,又具有普遍性,它自身是单一与普遍的统一。特殊对于单一来说是普遍,特殊对于普遍来说又是个别。特殊作为普遍与个别的统一,是在同个别和普遍的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普遍通过特殊存在于个别之中,个别通过特殊而包含普遍。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在《逻辑学》上表现为"类"和"种"的关系。在生物学上,生物为一般,动物和植物是特殊,而对于动物这个特殊来说,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是单一。因此,特殊是普遍分化的产物,是由普遍过渡到单一个体的中间环节。当普遍过渡到单一时,普遍的东西就转化为单一的内在本质属性,使单一成为隶属于一定种(特殊)的个体。
  
  单一、特殊、普遍在思维中的运动  思维的辩证法反映客观事物的辩证法,单一、特殊、普遍的关系反映在思维中并构成思维运动的形式。人类认识发展的途径总是由单一、特殊到普遍,又由普遍到特殊、单一。人们认识事物是从单一开始,认识了一个一个的特殊的本质,才能认识到普遍的规律。史前时期的人,已经知道摩擦是热的一个源泉,这是单一的判断。几千年后,人们认识到一切机械运动都能借摩擦转化为热,这是一个特殊的判断。后来,人们又发现,任何一种运动形态都能够而且不得不直接或间接地转变成其他的运动形态,这就是普遍的判断。普遍寓于单一和特殊之中,认识单一和特殊是认识普遍的基础。但是,认识运动到此并未完结,认识了事物的普遍规律,还要从普遍到特殊和单一。在单一──特殊──普遍和普遍──特殊──单一的不断推移、循环往复的辩证运动中,认识的内容日益深刻地反映发展着的客观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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