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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民商纠纷
1.
It has a unique value for solving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机制,根植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解决民商纠纷具有独特的价值,但是由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当事人主体意识的觉醒,现存调解制度的机能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冲突愈发尖锐。
2)  the disputes between merchants and brokers
商牙纠纷
3)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工商纠纷
4)  commercial disputes
商事纠纷
1.
In the period of Co-hong system, the debt disputes between hong merchants and Western merchants were the main original shapes of commercial disputes between Chinese merchants and Western merchants before or at the beginning of modern China.
公行制度时期的中外“行欠”纠纷,构成了前近代华洋商事纠纷最主要的原初形态。
5)  Business Dispute
商务纠纷
1.
A Study on Trade Dispute Problem between China and Korea (Focus on Trade Correlation Problem and Business Dispute and Anti-Dumping Dispute);
中韩贸易纠纷问题研究:贸易相关性问题、商务纠纷及反倾销纠纷
6)  Bank-merchant dissension
银商纠纷
补充资料: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71年2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
该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是“判决在原判决国不能再作为普通程序的上诉标的”以及“判决应该在原判决国是可以执行的”,并且多数国家也均认为确定的判决是指“终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被执行的”判决。承认或执行判决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或者判决时在未予任何一方当事人充分机会陈述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
该公约规定,当2个国家受该公约的补充协定约束时,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法院有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样事实以及同一标的诉讼判决,而这一诉讼的判决依照公约规定应当为第一个国家当局承认时,其中一国的司法当局放弃或中止其诉讼。但是,缔约国中的每一国当局都可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不管其他国家的管辖法院是否审理了诉讼的实质。
该公约的形成,是由于各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促进国际合作,国际社会致力于制定一个广泛参与的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专门公约,该公约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但至今只有少数国家加入,所以起到的实际效果微乎其微。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