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  Administrative Rules on Acquisition of Listed Company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  corporate takeover
上市公司收购
1.
The viciously corporate takeover does not accord with the benefits of the company shareholders or the managers.
上市公司收购是一个关系证券市场秩序的经济行为,恶意收购不符合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利益,法律对恶意收购进行限制并不能从事实上根除恶意收购。
2.
Corporate takeover through the public markets (hereinafter "takeover") means the legal act intending to get the control of a public corporation by means of acquisition of its shares.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获得其控制权的法律行为。
3)  Takeover of listed company
上市公司收购
1.
Takeover of listed company means to acquire the shares of a listed company for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the control of that company.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以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取得行为。
2.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enacted "the takeover of listed company administrative code" On September 28th, 2002, which was considered as a milestone in domestic securities market.
2002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  acquisi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上市公司收购
1.
Research about Protecting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 Benefit in the Acquisi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
2.
In the process of acquisi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evaluating the value of the target company is considered to be at core of acquisition and transaction.
从实践中看,最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上并购活动频繁,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产业战略和业务重组的重要方式,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5)  acquisition of the listed company
上市公司收购
1.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basic theory of 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 in the course of acquisition of the listed company.
本文首先分析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基本理论,阐述了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和一致行动的法律特征,并将其与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进行比较,认为一致行动人在证券市场和公司治理中具有经济合理性,但其极可能损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因此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使其在“三公”原则基础上实现其经济价值。
2.
The paper studies the legal system in company and securities in china,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rend of acquisition of the listed company, and discusses the deficiency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in acquisition of the listed company on the basis of relation system from the oversea.
本文认真研究了我国现有公司证券法律环境,仔细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现有上市公司收购法律监管体系的不足和缺漏,试图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和监管执行两个层面勾勒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体系的整体轮廓。
6)  Listing Company Anti-takeover
上市公司反收购
1.
Studies on Listing Company Anti-takeover Regulations in China;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补充资料: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 独立性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