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asic rights and obligations
基本权利与义务
3) right and duty
权利与义务
1.
On people s right and duty of rural residence land property;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4) Rights and Duties
权利与义务
1.
Therefore,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gal principle of "the equality of rights and duties",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students is the key to implement them in a virtuors circle.
因此,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的良性循环的关键。
2.
To the lack of the taxation service concepts, there is a profou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such as the ori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functions, the indifference to the individual profit and riches, the unindependence of the business economic status and the inequality of the taxpayers rights and duties, which have a deep effect on the taxation service concepts.
纳税服务理念的缺失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政府的职能定位、个体功利不被重视、企业的经济地位不独立以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对纳税服务理念影响深远。
3.
In the process of the reform, there are three issues need to be theoretically defined: consideration of both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ntera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balance between rights and duties.
在如何进行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转型过程中,最关键的是从理论上明确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等三个问题。
5) right and obligation
权利与义务
1.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rimary perspective and the logical deduction of the two scholars,and then points out the rationality and the deficiency of their thesis fro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reedom and necessity,moral choice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 and right and obligation.
分析了两人的基本观点和逻辑推论,并从自由与必然、道德选择与道德责任、权利与义务等角度辩证地剖析了该论题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2.
A radical problem of justice is the issue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right and obligation.
公平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
3.
The right of picker that picked lost property bases on his obligation,therefore,the coordinate balance between right and obligation is prerequisite of the lost property regulation to efficiently work,and also is a condition that the regulation its own functions to be brought into play.
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是以拾得人的义务为基础的,因此,权利与义务的协调平衡是遗失物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也是遗失物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条件。
6) rights and obligations
权利与义务
1.
Second, in terms of the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duty or responsibility) of all concerned in case of euthanasia, the debates have mostly been focused on the one - sided flow of patients rights in relation to physicians ob.
由于在生命价值问题上的分歧,中西方对"安乐死"的讨论出现了一些缺憾:没有在元伦理意义上对生命价值作出全面、客观的诠释;关涉"安乐死"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的争论,多从与"患-医"关系相应的"权利-义务"层面展开单向度的讨论。
2.
The enact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1993 Regulations have a great effect on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commercial agents.
《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英 国商事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在合同终止后的获赔权方面,给商事代理人提 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
补充资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确认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在宪法和法律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公民的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并以国家的力量保障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公民的权利很广泛,宪法规定的是公民所享有的最一般的权利,即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义务是指由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它包括公民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和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公民若不履行义务,就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宪法只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一般的义务,即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由有关法律具体规定。一般地说,公民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社会越民主,生产越发展,公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越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越是平等。相反,民主越少,则特权越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就不能平等。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自由权)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资产阶级在同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了"人权"、"平等"、"自由" 的口号, 并把它们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记录在宪法性文件中。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法国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宣称它们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权利。这些权利开始时规定得比较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逐步由政治方面扩大到经济、文化等方面。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设立专章较详细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后来一些国家的宪法纷纷模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人身自由,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苏联1936年宪法以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在这方面的最早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后来历次修改的宪法,都设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确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休息权、伤老病残有获得物质帮助等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等。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依法服兵役和纳税;计划生育、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资产阶级在同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了"人权"、"平等"、"自由" 的口号, 并把它们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记录在宪法性文件中。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法国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宣称它们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权利。这些权利开始时规定得比较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逐步由政治方面扩大到经济、文化等方面。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设立专章较详细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后来一些国家的宪法纷纷模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人身自由,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苏联1936年宪法以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在这方面的最早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后来历次修改的宪法,都设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确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休息权、伤老病残有获得物质帮助等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等。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依法服兵役和纳税;计划生育、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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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