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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dependence of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2)  the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of independence
独立的经济法责任
3)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经济法责任
1.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is an important concept in basic theory of economic law.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2.
Now our Country s academic circles is launching the study of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which can be seen as the response to the native character of economic law,and which also has the very important mean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 law.
我国经济法理论的本土性不强,不利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发展,而学界目前展开的对于经济法责任的探讨,可以看作是对经济法本土性的回应,其对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is one of the basic categories of the basic theory of economic law science.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也影响到整个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完善,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  liability of economic law
经济法责任
1.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classifying legal liability by branch, the liability of economic law does exist independently in the form of dynamic development and integration.
根据目前法律责任按部门法划分的原则 ,经济法责任是以一种动态发展和综合的形态独立存在的。
5)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经济法责任
1.
The question of what the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 needs to be analyze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ew vision and new jurisprudence.
经济法责任“应该是什么”的问题需要在新的视野和新的法理背景下展开分析,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以及“角色决定责任”的规则应予优先考虑。
2.
By retrospection of researches on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in the past, the paper puts "social competition interests" forward as a logic starting point of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while "compensation of social competition interests" as a foundation responsible for economic law.
结合对以往经济法责任研究的反思,确立"社会竞争利益维护"作为经济法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将"社会竞争利益的补偿"作为经济法责任的承责基础;以"主体—行为—责任"作为透视经济法责任形态的理论框架;并以"成本—效益"作为分析经济法责任追究方式的理论框架,提出了经济法责任追究方式的"坐标构造"。
3.
The theory of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plays a very important partin the basic theory of economic law and in recent years exists as a hotissue of the basic theory of economic law in the academic field.
经济法责任理论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热点问题。
6)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经济法责任
1.
The independence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is to important category of in fundamental theories of economic law.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补充资料:美国独立后南北部经济矛盾
      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后北部资本主义经济和南部种植园奴隶制之间的深刻矛盾。
  
  美国独立战争后,废除了一切封建关系,然而,南部的种植园奴隶制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下来,而且由宪法所确认。结果,北部的资本主义工业和农业发展起来,南部的奴隶制种植园也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在美国形成了南部和北部两种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①北部资本主义要求有自由劳动力和广大的国内市场;而南部奴隶制种植园经济限制了自由劳动力的供给和国内市场的扩大。②美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北部制造业主要求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提高关税税率以遏制外国商品的竞争;南部片面发展棉花种植业,要求自由地向英国销售棉花,并购买英国廉价的工业品,因而反对高关税。联邦政府在1824年、1828年和1832年通过的几个保护关税条例,一直受到南部的反对。1833年,南部曾迫使联邦政府陆续降低了进口税率。③在银行货币制度方面,南部由于出口贸易不稳定,经常欠债,缺乏流动资金,主张采用放宽的银行法令和扩张性货币政策;北部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要求采用严紧的货币银行政策。④在向西部土地扩张方面,南北部的分歧尤为尖锐,这表现在土地政策和在西部建立统治权两个问题上。北部的制造业主和商人希望人口更为集中,反对鼓励人们向西迁移的政策,主张把西部土地按小块有节制地高价出售;在南部,奴隶制下的棉花种植很快就耗竭了地力,奴隶主需要不断得到新土地,主张把西部土地大块廉价出售。在西部统治权问题上,南部要扩大奴隶制,北部则要求建立自由移民区。这实际上是南部奴隶主和北部资产阶级争夺整个国家统治权的问题。南北双方于1820年达成了暂时妥协,通过了《密苏里妥协案》,规定以北纬36度30分为分界线,线以南为蓄奴区,以北为自由移民区,禁止奴隶制。1850年,因加利福尼亚州要求作为一个自由州加入联邦而发生激烈争论。为了缓和南部的不满情绪,通过了一项严厉的禁止奴隶逃亡法令,才得到妥协。1854年,在位于北纬36度30分以北的两个地区──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成立新州时,奴隶主不顾《密苏里妥协案》,通过了《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要人民投票决定这两个地区的奴隶制问题。1857年,代表南部奴隶主利益的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认可奴隶主将奴隶带到任何州去都保持对奴隶的所有权,宣布《密苏里妥协案》违宪,国会无权在美国任何地区禁止奴隶制。南部和北部围绕扩大和反对奴隶制的斗争日益尖锐激烈。
  
  
  1860年总统竞选中,共和党的政纲是:反对奴隶制的任何扩张;实行"促进全国工业发展"的关税;提出分给移民耕地的法案;联邦拨款改进港口与航道。这些建议都是南部奴隶主所坚决反对的。共和党人A.林肯(1809~1865)当选为总统,1861年 3月4日就职。1861年2月,南部就有七个州脱离了联邦,组成南部同盟(邦联)。随后,南部又有四个州脱离联邦,加入南部同盟。南部奴隶主的分裂活动导致了南北战争(1861~1865)的爆发。
  
  这场内战以南部的失败而告终,奴隶制被废除。战后,资产阶级排除了奴隶主,独掌了全国的政权,从而为美国资本主义在全国范围内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参考书目
   黄绍湘:《美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北京,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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