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Republic of the Fiji Islands
斐济群岛共和国
3) The Research on Archipelagic Country Regime
群岛国制度研究
4) Archipelago
[英][,ɑ:kɪ'peləɡəʊ] [美]['ɑrkə'pɛlə'go]
群岛
1.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 start to notice and research the archipelago issue after 1920s .
在本世纪20年代以后国际法学者开始注意和研究群岛问题。
5) Miaodao Islands
庙岛群岛
1.
The Spotted Seals in Miaodao Islands;
庙岛群岛海域斑海豹的分布与保护
2.
Grain size characteristics and its indications of loess in Miaodao Islands,Shandong Province;
山东庙岛群岛黄土的粒度特征及其环境意义
3.
Research on the Historical Status of Miaodao Islands in Ancient Maritime Communication;
庙岛群岛在古代海上交通史上的历史地位研究
6) Miaodao Archipelago
庙岛群岛
1.
Inquiry in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ea Farming of Miaodao Archipelago;
庙岛群岛海水养殖业持续发展探析
2.
The service value of coastal ecosystem in 3 southern island towns of Miaodao Archipelago
庙岛群岛南部三个岛屿乡镇海岸带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3.
The successive variation in ecosystem service value of farmland in Miaodao archipelago from 1950 to 2000 is analyzed by using ecological and economics methods.
利用生态学和经济学统计方法分析了1950-2000年庙岛群岛海岸带农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演替变化。
补充资料:群岛国
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群岛国制度是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斐济、毛里求斯等群岛国首先提出的,并得到1973~1982年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肯定。联合国第 3次海洋法会议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见海洋法)规定,群岛国可以采用群岛基线作为领海基线,从这些基线起量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为群岛水域,属于群岛国的主权。所谓群岛基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国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群岛国还可以在群岛水域内用封闭线划定河口、海湾和港口的内水界限。群岛基线的理论根据是,由于这些岛屿和其间的水域及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些岛屿和水域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政治和经济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群岛基线的使用规定了一些限制。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区域内的水域面积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这种基线的长度应不超过100海里,但其中至多3%可以超过这个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基线的划定应不明显地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群岛国不应采取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群岛国对群岛水域的主权的行使,应尊重其相邻国家的传统权益,以及两国间的现行协定,承认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内传统的捕鱼权利,尊重其他国家铺设的现有海底电缆。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但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及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停留地迅速地通过或飞越。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必要时群岛国可以在特定区域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关于群岛基线制度是否适用于构成大陆国家的一部分领土的群岛,在第3次海洋法会议上有不同的意见。多数国家主张不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只适用于群岛国。但在实践上不少国家颁有法令,在其沿海的群岛或远离海岸的群岛采用直线基线为领海基线,并将基线以内的水域视为内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群岛基线的使用规定了一些限制。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区域内的水域面积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这种基线的长度应不超过100海里,但其中至多3%可以超过这个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基线的划定应不明显地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群岛国不应采取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群岛国对群岛水域的主权的行使,应尊重其相邻国家的传统权益,以及两国间的现行协定,承认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内传统的捕鱼权利,尊重其他国家铺设的现有海底电缆。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但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及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停留地迅速地通过或飞越。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必要时群岛国可以在特定区域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关于群岛基线制度是否适用于构成大陆国家的一部分领土的群岛,在第3次海洋法会议上有不同的意见。多数国家主张不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只适用于群岛国。但在实践上不少国家颁有法令,在其沿海的群岛或远离海岸的群岛采用直线基线为领海基线,并将基线以内的水域视为内水。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