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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udicial supervision on arbitration
仲裁司法监督
1.
The paper starts with rethinking of of the present judicial supervision on arbitration in China.
当前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在对内国仲裁和涉外仲裁方面实行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对内国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限于“实体”方面,仲裁司法监督的内容缺少“公共秩序”条款的限制,仲裁庭的权力过小。
2)  On the Judicial Supervision of Arbitration
仲裁司法监督再探
3)  arbitration supervision
仲裁监督
1.
The arbitration supervision mainly include internal supervision,supervision in the line and legal supervision.
仲裁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我国现行仲裁监督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有的甚至还是空白。
4)  supervision of arbitral power
仲裁权监督
5)  arbitration assistance and supervision
协助和监督仲裁
6)  on Supervision of Arbitration
也论仲裁监督
补充资料:仲裁监督程序


仲裁监督程序


仲裁监督程序仲裁机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程序。根据中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仲裁机关对下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上级仲裁机关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指令原仲裁机关重新进行裁决。重新裁决应当另行组织仲裁庭进行审理。重新裁决与一般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监督程序是特殊的仲裁程序,不是必须的程序,而且只有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上级仲裁机关享有这种仲裁监督程序的权力,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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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