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upervisory san ction
监督制裁
2) On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Arbitration
论仲裁监督制度
3) arbitration supervision
仲裁监督
1.
The arbitration supervision mainly include internal supervision,supervision in the line and legal supervision.
仲裁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我国现行仲裁监督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有的甚至还是空白。
4) supervision of arbitral power
仲裁权监督
5) judicial supervision on arbitration
仲裁司法监督
1.
The paper starts with rethinking of of the present judicial supervision on arbitration in China.
当前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在对内国仲裁和涉外仲裁方面实行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对内国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限于“实体”方面,仲裁司法监督的内容缺少“公共秩序”条款的限制,仲裁庭的权力过小。
补充资料:财政制裁
国家财政机关根据法律对违反财政法规和财政纪律者的处罚。又称财政处罚。
目的和作用 通过厉行财政法纪,保证国家利益、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参加国民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正当权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者给予经济打击。财政制裁具有强制性。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一经裁决,便运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财政制裁也具有平等性。对违反财政法纪的单位和人员的制裁,主要依据违法违纪的事实和情节来量处。
历史沿革 中国的财政制裁自夏、商、周时期就已出现,以后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也都有具体规定。例如:汉武帝时对私人拥有的车船征税,法律规定每辆车和每条船征税120钱,商人加倍,要求有车船者向政府报告,如果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又如唐代中期实行两税法后,取消了原有的一切税收,为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规定征旧税者要依法治罪。到中华民国时期,同以前相比,财政制裁更趋完善,在这一时期颁布的预算、决算法、公库法和各种税法中都有体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颁布的一系列财政法令、规章制度中,对财政制裁都有明确的规定。
制裁形式和分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6),中国的财政制裁,除构成犯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外,根据事实和情节有两种主要形式:①经济制裁。主要有征收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②行政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财政制裁的分寸:①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处以罚款的,其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两项处罚可以并处。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给予罚款处罚时,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行政处分和罚款可以并处。③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冲转有关的项目。④对于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应当由授于单位予以撤销。
目的和作用 通过厉行财政法纪,保证国家利益、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参加国民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正当权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者给予经济打击。财政制裁具有强制性。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一经裁决,便运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财政制裁也具有平等性。对违反财政法纪的单位和人员的制裁,主要依据违法违纪的事实和情节来量处。
历史沿革 中国的财政制裁自夏、商、周时期就已出现,以后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也都有具体规定。例如:汉武帝时对私人拥有的车船征税,法律规定每辆车和每条船征税120钱,商人加倍,要求有车船者向政府报告,如果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又如唐代中期实行两税法后,取消了原有的一切税收,为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规定征旧税者要依法治罪。到中华民国时期,同以前相比,财政制裁更趋完善,在这一时期颁布的预算、决算法、公库法和各种税法中都有体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颁布的一系列财政法令、规章制度中,对财政制裁都有明确的规定。
制裁形式和分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6),中国的财政制裁,除构成犯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外,根据事实和情节有两种主要形式:①经济制裁。主要有征收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②行政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财政制裁的分寸:①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处以罚款的,其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两项处罚可以并处。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给予罚款处罚时,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行政处分和罚款可以并处。③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冲转有关的项目。④对于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应当由授于单位予以撤销。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