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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ivate family business
民营家族企业
2)  family enterprise
家族式民营企业
1.
The article focuses on the problem that family enterprises change its system to which the scholars and the entrepreneurs pay enough attention.
本文针对理论界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家族式民营企业改制问题,在明确界定家族式民营企业内涵和简析其一般发展轨迹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进入成熟期的家族式民营企业所面临的一些重大的问题,由此引出了对家族式民营企业制度创新方式的思考,提出了应采取渐进方式推进家族式民营企业的改制的主张,然后提供了一个分三步完成改制的设想,这为家族式民营企业迈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活动提供了一种参考。
3)  non-family firm
非家族民营企业
4)  Private family enterprise
民营家族制企业
1.
Private family enterprise, as a business management model, in the face of fierce market environment, can also survive tenaciously and grate progress has been made in the development, which illustrates that the private family enterprise has a natural adaptation to contemporary Chinese economic and social environment.
民营家族制企业作为一种区别于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企业管理模式,面对激烈的市场环境还能够顽强地生存下来并取得长足的发展,这足以说明民营家族制企业对中国当代经济社会环境存在着天然的适应性。
5)  private entrepreneur
民营企业家
1.
Private Entrepreneur s Personal Service and Firm Performance;
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与企业绩效
2.
First,the paper compare the different development models of private entrepreneur.
首先,对民营企业家成长的中外模式简要地进行了比较;其次,分析了我国民营企业家成长特征,指出我国民营企业家的成长环境与国外企业家的发展历程相比有很大差距;最后,通过综合评述,指出我国民营企业目前徘徊不前的主要原因并给出了建设性意见。
3.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attern that private entrepreneurs of Yiwu become successful, and the problems in higher education.
综合分析义乌民营企业家成才模式的特点,对照分析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指出高校改革的出路在于形成有利于创新思维的开放式教育模式。
6)  private entrepreneurs
民营企业家
1.
Analysis of Motive Mechanism of Innovative Behaviors among Private Entrepreneurs;
民营企业家创新行为的动力机制分析
2.
Current barriers of innovation behaviors of private entrepreneurs are mainly embodied in such types of resource bottlenecks as science technology resource bottleneck,financial resource bottleneck and human innovation resource bottleneck.
我国民营企业家的创新行为障碍主要体现在创新的资源瓶颈方面,即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以及人力资源瓶颈。
补充资料: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金融机构讲,主要指合资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征税,分两种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外国的金融机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谓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金额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l)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的金融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_L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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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