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ual liability system
双重责任制度
2) the Two-tier Liability System
双梯度责任制度
3) DUAL LIABILITY
双重责任
5) double standard system of legal liability
双梯度责任制
6) Responsibility system
责任制度
1.
The main contents of modern hospital system are composed of six aspects which one is hospital s property right system, the second is hospital slegal person system, the third is hospital s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fourth is hospital s leader s system, the fifth is hospital s inter managementsystem and the last is turnaround the government s function.
现代医院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医院的产权制度、法人制度、责任制度、组织领导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政府职能的转变。
2.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the ancient judicial officials was the critical contents of managing the government clerk,which includ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illegal acceptance or refusal,the responsibility of illegal torture,the responsibility of illegal judgment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illegal execution.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是古代吏治中的关键内容。
补充资料:双重领导制度
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军事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双重领导制度。
实行双重领导制度,有利于坚持党对军队的领导,密切军队同地方党委的关系,加强工作上的配合和支援。这种制度在历史上曾采取过不同形式。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工农红军是受由地方党组织和军队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前敌委员会领导的。抗日战争中期,八路军、新四军是受由地方党组织和军队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党政军委员会(见军政委员会)领导的。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各地的党政军委员会,各抗日根据地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由中共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党的区委、地委统一领导各该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主力军对于所驻地区的县、区、乡级党委的决定和政府的法令,也必须执行。1954年 4月1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军区及军分区党的组织,除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外,还分别受所驻地区中共中央局、中央分局和同级地方党的组织的领导。1958年4月8日,中共中央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兵役局(见人民武装部),除保持军事系统的垂直领导与隶属关系外,在党的关系上同时成为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工作部,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并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军事机构的政治委员;凡军事区域同地方行政区域相一致的军区,也应置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同级地方党委双重领导之下;军事区域同地方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军区以及其他军事单位,在与地方有关的工作上,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军区应有一个主要负责人参加所在地的省(市)委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工作。1978年以后,这种领导制度几经改变,仍强调: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事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成为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工作部,并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政治委员;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人,一般有一人担任同级地方党委的常委。1985年7月起,县(旗、县市级、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划归地方建制,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
实行双重领导制度,有利于坚持党对军队的领导,密切军队同地方党委的关系,加强工作上的配合和支援。这种制度在历史上曾采取过不同形式。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工农红军是受由地方党组织和军队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前敌委员会领导的。抗日战争中期,八路军、新四军是受由地方党组织和军队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党政军委员会(见军政委员会)领导的。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各地的党政军委员会,各抗日根据地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由中共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党的区委、地委统一领导各该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主力军对于所驻地区的县、区、乡级党委的决定和政府的法令,也必须执行。1954年 4月1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军区及军分区党的组织,除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外,还分别受所驻地区中共中央局、中央分局和同级地方党的组织的领导。1958年4月8日,中共中央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兵役局(见人民武装部),除保持军事系统的垂直领导与隶属关系外,在党的关系上同时成为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工作部,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并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军事机构的政治委员;凡军事区域同地方行政区域相一致的军区,也应置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同级地方党委双重领导之下;军事区域同地方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军区以及其他军事单位,在与地方有关的工作上,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军区应有一个主要负责人参加所在地的省(市)委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工作。1978年以后,这种领导制度几经改变,仍强调: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事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成为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工作部,并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政治委员;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人,一般有一人担任同级地方党委的常委。1985年7月起,县(旗、县市级、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划归地方建制,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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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