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on-marriage cohabitation legal system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2) constitution of non-marriage cohabitation legal system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构建
3) crime of illegal married cohabitation
已婚非法同居罪
4) unmarried cohabitation
非婚同居
1.
On Legal Protection of Unmarried Cohabitation;
非婚同居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
Although fierce arguments were raised among UK society on whether and how law gets involved in unmarried cohabitation,unmarried cohabitation has been recognized and protected by family law step by step.
非婚同居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了冲击。
3.
recent years, the traditional thought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has received big challenge continuously, the increasing of unmarried cohabitation is its main performance.
近年来,传统的婚姻家庭思想观念正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是其主要表现之一。
5)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非婚同居
1.
For the personal and property relationship and rightful heir of children arising from non-marital cohabitation,a legal system different from lawful marriage or de facto marriage should be constructed,aimed at achieving legal regulation.
非婚同居在我国是客观现实的社会现象,法律实行价值中立,既不激励,又不回避,而应予以合理的规制。
2.
As a social problem,non-marital cohabitation is adjusted by early codes such as: "Hammurabi Code," "Mount Merino Code," Early legislations took a free and tolerant attitude toward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非婚同居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就有法律对此进行调整。
3.
The consequence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have been adjusted by only a small number of laws.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两人共同生活关系,是与婚姻相伴而生、长期并存的。
6) non-marriage cohabitation
非婚同居
1.
In modern society,non-marriage cohabitation has been accepted as a kind of life style by more and more people.
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复杂的非婚同居现象及由此而产生的诸多问题,立法必须作出回应,廓清非婚同居的内涵,使之与合法的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区别开来;对因非婚同居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通过立法确认其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方法。
2.
As a social phenomenon, the non-marriage cohabitation has to be supervised by morality and system.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承载了诸多道德评价和制度要求。
3.
However, people in different estate has different attitude to non-marriage cohabitation.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并不是现代社会特有的,然而,不同时期人们对其态度却有所不同。
补充资料:《关于加强学校同生活的联系和进一步发展苏联国民教育制度》的法律
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58年12月24日通过的一项教育法律。其目的是使学校同生活相联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50年代,由于苏联中等教育逐渐普及,中学毕业生逐年增多,他们不能全部升学。但是中等学校过去只注意培养青年进高等学校学习,对青年就业缺乏必要的教育与引导,这就造成了就业的困难。这个法律就是企图解决这个矛盾。
该法律共分4章42条。前言批评学校的主要缺点是教学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生活,毕业生对从事实际活动的准备不足,强调所有青年从15~16岁起必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并且必须使他们以后所受的全部教育同国民经济中的生产劳动结合起来。
第一章关于中学教育。规定中学学制由10年延长为11年,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8年制的普及义务教育,由实施普通教育、劳动教育和综合技术教育相结合的不完全中学进行。学生以学习科学基础知识为主,并广泛参加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各种形式的公益劳动。第二阶段为完全的中等教育,可通过业余的青年工人学校和农村青年学校、兼施生产教学的劳动综合技术学校(普通中学)、中等技术学校和其他中等专业学校等进行。三种类型的学校,学制均为3年,普通中学必须进行职业训练。
第二章关于职业技术教育。规定必须大量发展城市和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并根据生产部门的需要设置专业。在3~5 年内,把劳动后备系统的工厂学校、技工学校、铁路学校、矿业学校、建筑学校、农业机械化学校和工厂艺徒学校等,均按新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改组为城市职业技术学校(学制1~3年)和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学制1~2年)。
第三章关于中等专业教育。规定培养中级专门人才,主要招收8年制学校毕业生,某些专业则招收完全中等学校的毕业生。中等专业学校除了保证使学生获得?醒Х段诘钠胀ㄖ兑酝猓褂κ蛊浠竦帽匾淖ㄒ瞪系睦砺坌扪褪导识土叮辉谥械裙ひ岛团┮笛;褂Φ笔谟柩持种耙倒と说燃兜淖矢裰な椤?
第四章关于高等教育。强调招收有实际工龄的青年入学(不得少于80%)。根据党、团、工会、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工业企业和集体农庄所提出的鉴定表,优先录取在生产中表现出色的、优秀的青年工人和农民。
此项法律在实施中遇到了困难,特别是学校中安排的生产劳动时间过多,影响了教学质量。1964年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苏联部长会议又通过决定,缩短普通中学的学习年限,减少生产劳动时间。1973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公布后,此法律作废。
该法律共分4章42条。前言批评学校的主要缺点是教学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生活,毕业生对从事实际活动的准备不足,强调所有青年从15~16岁起必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并且必须使他们以后所受的全部教育同国民经济中的生产劳动结合起来。
第一章关于中学教育。规定中学学制由10年延长为11年,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8年制的普及义务教育,由实施普通教育、劳动教育和综合技术教育相结合的不完全中学进行。学生以学习科学基础知识为主,并广泛参加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各种形式的公益劳动。第二阶段为完全的中等教育,可通过业余的青年工人学校和农村青年学校、兼施生产教学的劳动综合技术学校(普通中学)、中等技术学校和其他中等专业学校等进行。三种类型的学校,学制均为3年,普通中学必须进行职业训练。
第二章关于职业技术教育。规定必须大量发展城市和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并根据生产部门的需要设置专业。在3~5 年内,把劳动后备系统的工厂学校、技工学校、铁路学校、矿业学校、建筑学校、农业机械化学校和工厂艺徒学校等,均按新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改组为城市职业技术学校(学制1~3年)和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学制1~2年)。
第三章关于中等专业教育。规定培养中级专门人才,主要招收8年制学校毕业生,某些专业则招收完全中等学校的毕业生。中等专业学校除了保证使学生获得?醒Х段诘钠胀ㄖ兑酝猓褂κ蛊浠竦帽匾淖ㄒ瞪系睦砺坌扪褪导识土叮辉谥械裙ひ岛团┮笛;褂Φ笔谟柩持种耙倒と说燃兜淖矢裰な椤?
第四章关于高等教育。强调招收有实际工龄的青年入学(不得少于80%)。根据党、团、工会、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工业企业和集体农庄所提出的鉴定表,优先录取在生产中表现出色的、优秀的青年工人和农民。
此项法律在实施中遇到了困难,特别是学校中安排的生产劳动时间过多,影响了教学质量。1964年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苏联部长会议又通过决定,缩短普通中学的学习年限,减少生产劳动时间。1973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公布后,此法律作废。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