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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w and development
法律与发展
2)  Law and development movement
法律与发展运动
3)  the development of law
法律发展
4)  Legal development
法律发展
1.
Asia and legal development in the 21~(st)century ——A review on the Third Asia Symposium in Jurisprudence;
21世纪的亚洲与法律发展——第三届亚洲法哲学大会综述
2.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and Practical Formulation of the Legal Development;
法律发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表达
5)  law development
法律发展
1.
When the problem of law development is studied,it is unwise to confuse state with society undertaking different functions on the same level;however the research paradigm of the ″state-society″ dichotomy structure can avoid the occur.
基于此,在研究法律发展这一主题时,以"国家—社会"两分架构为切入点是重要的方法论之一。
2.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development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s more than to decide and to be decided.
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不仅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片面强调这种关系容易陷入决定论,不利于当前的法治实践。
6)  development of law
法律发展
1.
Development of Law in the Wave of Modern Globalization;
论近代全球化浪潮中的法律发展
2.
It s a necessary response in terms of law for every member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ies facing up with the challenge of globalization to achieve the unity between the diversity and identity development of law through integration an.
而通过整合、重构以实现法律发展的多样性与趋同性的统一,是国际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面对全球化的挑战,必须作出的法制回应。
3.
Based on the theory of social progress, Marx, making use of materialistic interpretation of history, exposed the fundamental conditions, basic approaches, and leading motives of human society and legal history changing from traditions to modern society by observing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laws in the western and eastern countries in the course of world history.
马克思站在世界历史的高度 ,立足于社会发展理论 ,纵观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 ,运用唯物史观 ,揭示了人类社会及其法律发展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基础条件、基本途径和主要动力 ,确证了不同历史、不同民族的社会及法律发展的共同规律及其不同发展道路 ,指明了法律发展的世界意义及其演进方向 ,展示了马克思宽阔的法律视野。
补充资料:《关于加强学校同生活的联系和进一步发展苏联国民教育制度》的法律
      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58年12月24日通过的一项教育法律。其目的是使学校同生活相联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50年代,由于苏联中等教育逐渐普及,中学毕业生逐年增多,他们不能全部升学。但是中等学校过去只注意培养青年进高等学校学习,对青年就业缺乏必要的教育与引导,这就造成了就业的困难。这个法律就是企图解决这个矛盾。
  
  该法律共分4章42条。前言批评学校的主要缺点是教学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生活,毕业生对从事实际活动的准备不足,强调所有青年从15~16岁起必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并且必须使他们以后所受的全部教育同国民经济中的生产劳动结合起来。
  
  第一章关于中学教育。规定中学学制由10年延长为11年,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8年制的普及义务教育,由实施普通教育、劳动教育和综合技术教育相结合的不完全中学进行。学生以学习科学基础知识为主,并广泛参加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各种形式的公益劳动。第二阶段为完全的中等教育,可通过业余的青年工人学校和农村青年学校、兼施生产教学的劳动综合技术学校(普通中学)、中等技术学校和其他中等专业学校等进行。三种类型的学校,学制均为3年,普通中学必须进行职业训练。
  
  第二章关于职业技术教育。规定必须大量发展城市和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并根据生产部门的需要设置专业。在3~5 年内,把劳动后备系统的工厂学校、技工学校、铁路学校、矿业学校、建筑学校、农业机械化学校和工厂艺徒学校等,均按新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改组为城市职业技术学校(学制1~3年)和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学制1~2年)。
  
  第三章关于中等专业教育。规定培养中级专门人才,主要招收8年制学校毕业生,某些专业则招收完全中等学校的毕业生。中等专业学校除了保证使学生获得?醒Х段诘钠胀ㄖ兑酝猓褂κ蛊浠竦帽匾淖ㄒ瞪系睦砺坌扪褪导识土叮辉谥械裙ひ岛团┮笛;褂Φ笔谟柩持种耙倒と说燃兜淖矢裰な椤?
  
  第四章关于高等教育。强调招收有实际工龄的青年入学(不得少于80%)。根据党、团、工会、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工业企业和集体农庄所提出的鉴定表,优先录取在生产中表现出色的、优秀的青年工人和农民。
  
  此项法律在实施中遇到了困难,特别是学校中安排的生产劳动时间过多,影响了教学质量。1964年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苏联部长会议又通过决定,缩短普通中学的学习年限,减少生产劳动时间。1973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公布后,此法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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