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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results of legal significance
法律意义的结果
2)  meaning of law
法律的意义
1.
You can t find a collective research of "the meaning of law"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social order" at present.
法律在秩序整合中的意义是什么?国内尚没有将“秩序整合”和“法律的意义”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探讨的,这可能是个理论的盲点。
3)  the results of natural significance
自然意义的结果
4)  significance of legal text
法律文本的意义
5)  legal significance
法律意义
1.
However,environment standard may be quoted as "the condition supposition" or "the behavior pattern",which are the essential factors to constitute the legal norm,thus the environment standard quoted can be entrusted with the legal effect and the legal significance accordingly.
环境标准不同于环境标准法律规范,也不同于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从形式上看,它无构成法律规范所需的完整结构,也无独立的法律效力,故其属性只可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不应归于环境法的渊源,但环境标准可经法律规范的援引而成为构成该规范的"条件假设"或"行为模式"的组成部分,从而才被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
2.
After reviewing on several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declarations and resolutions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the author analyzed their legal significance.
通过对国际环境法产生重要作用的几个国际组织宣言和决议的述评,分析了它们相应的法律意义,指出虽然国际法院规约没有预见国际组织宣言和决议作为新的国际法渊源,但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它们反映了国际社会关于环境保护的共同信念。
6)  legal meaning
法律意义
1.
The study is carried on in order to respect the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process technology of Chinese medicine,and to express the legal meaning of the text accurately.
通过案例总结法对国内2002-2005年间申请的已授权的296个中药专利申请文本进行查阅,按照产品主题、方法主题、用途主题归纳出中药专利文本常用的中文表达方式,深入剖析中文表达方式的法律意义,再以此为依据对中文表达方式进行总结分类,整理出所要研究的中文表达方式及中药专业技术术语。
2.
Thus,the present paper holds it necessary to conduct a systematic study on the structural requirements,legal features,and legal meanings of the duty of 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主体义务的成立,必须有法律或职权上的依据,有行政法上的义务形态,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主体,有完成义务的行为能力;行政主体义务在法律表现上有其独特之处,它是一个复杂的义务链条,是管理义务与服务义务的统一,是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统一,是职权义务与行为义务的统一,是法规义务与契约义务的统一;行政主体义务对行政职权定"责",对行政法关系定"性",对行政行为定"量",对行政救济定"度"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补充资料:测试结果可接受性的检查和最终测试结果的确定


测试结果可接受性的检查和最终测试结果的确定
check of the acceptability of test results and determination of the final test result

  C凡(3)二3.3d,时,取此3个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侧试结果;否则取它们的中位数作为最终测试结果。。,为重复性标准差(即在重复性条件下所得侧试结果的标准差)。 在口田T 11792一1989中还对重复性和再现性条件下所得侧试结果可接受性的检查方法和最终测试结果的确定做了详细讨论和规定。(马毅林)ceshi 11叩uo kejieshCxjxing d6 iiancha he zuizhong ceshi】i闪旧de que心ing测试结果可接受性的检查和最终测试结果的确定(checkof山eac,ptability of test,ults助ddsterminationofthefi耐testresult)在商品检验中进行一次测试的情形不多见,当得到一个测试结果时,所得结果不可能直接与给定的重复性标准差作可接受性的检查。对测试结果的准确性有任何疑问时都应再进行一次测试。所以,对两个测试结果进行可接受性的检查是一般的情况。 可接受性的检查,实际上是一种统计检验。任何两个测试结果只要能通过可接受性的统计检验即可认为是一致的,均可接受。比如,在重复性条件下,所得结果之差的绝对值(下称绝对差)不超过相应的重复性限r(见重复性和再现性)的值,则认为两个结果是一致的,均可接受;如果两个侧试结果的绝对差超过r,则认为它们是不一致的,必须增加测试。 按国家标准《测试方法的精密度在重复性或再现性条件下所得测试结果可接受性的检查和最终测试结果的确定》(GBIT 1 1792一1989),在重复性条件下,如果两个测试结果的绝对差不超过r的值,可取两个侧试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测试结果。如果两个结果的绝对差超过r的值,并且测试费用较低,须再做两次测试。当4个结果的极差(即其中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相应的临界极差c,瓜(4)二3.6a,时,取4个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测试结果。如果两个结果的绝对差超过r的值,并且测试费用较高时,只须再作一次测试。当3个结果的极差不超过相应的临界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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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