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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inese land tax system
中国的土地税制度
2)  Chinese history of land system
中国土地制度史
3)  Change of Chinese Land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4)  Appraises to Chinese Present Land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评价
5)  Rural Land Policies in China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6)  Chinese real estate taxation system
中国房地产税制
补充资料:中国近代税制
      指中国鸦片战争后的清政府和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时期历届政府所实行的税制。
  
  中国古代税制,是以土地和人丁为课税对象,到清代鸦片战争前后还是这种情况。直接税主要是田赋(丁税已于雍正间并入地赋),间接税主要是盐税和常关税,以及海关税、矿税、酒税、牙税、当税等。直接税与间接税税额大体是75%与25%之比。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战争后,增设厘金税,又海关税剧增,二者税额仅次于田赋,居第二和第三位,以次为盐税、常关税。到甲午战争前夕,直接税与间接税税额大体是40%与60%之比。辛亥革命后,盐税征额增加,接近乃至超过田赋;契税也增加,与常关税相等。中华民国初期,北洋政府的直接税与间接税税额大体为25%与75%之比;间接税是最易转嫁的,从此竟占主要地位。1927年国民党政府成立后,调整税制,虽有裁并,但总的是税目愈加繁多。这时税制的组成有土地税(田赋)、关税(货物进出口税和船舶吨税)、盐税、统税(货物出厂税)、收益税(矿税、烟税、酒税等)、印花税、特种营业税(证券及物品交易税、银行兑换券发行税等)、特种营业收益税(交易所税、银行收益税等)、契税、当税等。又力图推行所得税、遗产税、过分利得税,以提高直接税比重,但迄无效果。抗日战争前,各项税收以关税、盐税、统税为大宗,以下为田赋、印花税。不过,田赋已划归地方。省、市、县地方的税,主要有田赋附加税、营业税、房屋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税、屠宰税等。又有各种杂捐、摊派,名目繁多。随着时间推移,留旧添新,日益混乱,捐税如毛。
  
  除田赋外的几种主要税的设置演变情况如下:
  
  海关税  始置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鸦片战争后,关税权和海关行政权相继为外国侵略者所攫取,因多项外债系以海关税为担保,抵债税款存于外国银行,中国政府只能收取关余(偿付外债本息后的余额)。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实行关税自主,通过与列强协议,于1929、1931、1933、1934年四次调整税则,提高进口货物税率。海关税收入,由中华民国初年的三四千万两增至抗日战争前夕的三亿余元,成为第一大税收。抗日战争和战后时期亦曾经调整税则和税率,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海关仍掌握在外国人手中。
  
  盐税  中国古老的税制。清代沿明制,用引法。鸦片战争后,取消引商世袭制度,改行票法,商人纳税领票,凭票运盐销售,不再限定销售地区。1913年,北洋政府向五国银行团借款,以盐税为担保,聘英国人为顾问兼会办,监督盐税收支,盐政主权渐失。1914年废除杂课引斤,实行统一税,但未全部实行。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因海关税抵债后可动用的资金有限,遂大力整顿盐政,食盐每百公斤税五元,渔盐税三角,在盐场征收。盐税大增,到抗日战争前几与关余相等。抗日战争时期,于1941年实行专卖,盐由官收官运,官销与官督商销并行。因机构庞大,耗费甚巨,实行年余即停止,仍实行就场征税制。
  
  厘金 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革命时所置。1853年,在扬州帮办军务的雷以(1806~1884)在仙女庙、邵伯、宜陵等镇劝米行捐厘助饷。清政府采纳其建议,1854年在江苏、湖南、湖北、四川等省试办,1858年推行全国。主要有百货厘、盐厘、洋药(鸦片)厘、土药厘等几类。征收方式各地不一,大都名目苛细,局卡繁密,重复征收。税率也不限于一厘(从价1%),到光绪年间,多已超过5%。加以税吏刁难苛索,贪污中饱,成为商民一大祸害。但对进口洋货,依据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和《中法天津条约》,只在通商口岸征2.5%的子口税,即通行全国,不再征税。1931年,国民党政府推行统税,裁废了厘金。
  
  印花税  筹议于1896年,1907年清政府公布税则,未能推行,至1913年始由北洋政府开办。包括各类契约凭证,贴印花以示有效;又应课物品,贴印花以抵纳现款。因主管当局滥印滥抵,旋成弊政。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修订章则,增至35科,或按件、或按票证价额计税。抗日战争结束后又降低起征点,提高税率和罚金一倍;税额由抗日战争前的数百万元增至1942年的2400余万元。1943、1944年又两度调整税则和提高税率。
  
  统税  原意只在货物出厂时征一次,通行全国,亦称出厂税。1921年曾实行于卷烟。1930年国民党政府实行裁厘加税,统税始成重要税制。开办有棉纱、火柴、水泥、啤酒统税,并将卷烟特税、麦粉特税并入,后又加熏烟统税,共七种。抗战前税额达一亿元。国内产品就厂征收,进口洋货则在海关征收。抗日战争胜利后,改在进入后方的第一道关口查验征收,出厂税变为通过税。1943年又设竹木、皮毛、陶瓷、纸箔等统税,各省又有杂捐摊派,统税意义全失。
  
  直接税  所得税、遗产税、过分利得税,均属近代倡行之直接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所得税条例,翌年因政局变动中止。1921年再度开征,旋因官俸积欠甚多无力纳税而罢。1928年国民党政府拟办,亦因条件未备不果。1935年重定所得税法草案,次年10月开征,分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三类。1943年又增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其薪给报酬所得税,平均每月所得超过100元至200元者,超过额每10元税二角;分17级累进,至每月所得超过一万元者,超过额每10元税三元。所得税手续繁复,其能在税源扣缴者为数不多,申报自缴者多逃漏不实,加以税吏受贿中饱,所收有限。遗产税亦历经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屡议未行,1936年始开征;又以大家庭常不析产,有继承者财产数值难定,该税有名无实。过分利得税条例公布于1938年,因纳税人反对,延至1940年开征,1946年7月又公布修正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而通货膨胀日趋严重,官僚资本首先抗缴,实际未实行。
  
  中国近代税制杂乱无章,因旧添新,重复征收。其中货物税,消费税占十之八九,财产税不占重要地位。平民苦于苛杂,富者负担转轻,权势投机之家大都无税。这种税制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也是一项扰民的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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