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elements of the source of criminal law
刑法渊源要件
2) source of criminal law
刑法渊源
1.
The main theme of this paper is to provide a new awareness of the source of criminal law, in order to identify the positive significance of the source of criminal law theory in China s future criminal law development.
本文围绕重新认识刑法渊源主题展开,试图深入发掘刑法渊源理论在我国未来刑法发展进程中的积极意义。
3) New Study on the Source of Criminal Law
刑法渊源新论
4) the source of " Xiang Xing" Punishment
象刑渊源
5) the Origin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法法律渊源
6) form of the source of criminal law
刑法渊源表现形式
补充资料: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特征,如行为的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区别这种罪和那种罪以及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有许多罪,按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主观方面的要件都不容易区别,而客观方面的要件则各不相同。如盗窃罪与抢劫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就是这样。
行为 指人的意识活动的外部表现,分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刑法意义上的积极行为指作为,消极行为指不作为。
作为 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某种积极的行为。这是犯罪行为最常见的形式,如盗窃、抢劫、强奸、伪造货币、进行间谍活动等。刑法所指的作为,不是人的思维形式、心理活动,而是指使刑法保护的客体受到危害,或者使这种危害变成现实的具体行动。有时人的肢体移动就能构成这种作为,如举手即可打人;但在许多情况下,仅仅肢体的移动尚不能构成犯罪的作为,而只能构成它的一个最初步骤,为了实施犯罪的作为,常常还要利用工具、环境、自然力量、动物的活动,甚至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受蒙骗的人。
作为总是和人的意志相联系,缺乏意志支配的行动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作为。如精神病人、梦游症者的行为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不能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在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等情况下实施的作为,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不作为 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指行为人依照法律或自己的职务应该实施、并且能够实施的行为而不实施。它是犯罪行为的另一种形式,如遗弃罪、玩忽职守罪等。有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犯罪的不作为和犯罪的作为,同样会给社会或公民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劳动分工越细,技术工艺水平越高,不作为(如玩忽职守)给社会和公民造成的损失就越大。
确定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判明:①被告人有没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②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没有实施所要求的行为的可能,特别要查明被告人的主观能动性(包括他的知识范围和技术熟练程度等);③被告人是否确实没有实行他有义务实行的行为。在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情况下的不作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犯罪结果 指犯罪行为给法律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某种损害。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①物质结果,如人的伤亡、财产的损坏等。这种结果的危害可以准确地确定和计算。②政治、道德或其他社会关系范畴的非物质性结果,如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人格,这种结果的危害比较难于准确计算。但是,不管哪种形式的结果,最终都表现为社会危害性,成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明确规定一定的结果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并根据其严重程度规定不同的刑罚。如第110、111、114、115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第106、113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法院在综合考虑犯罪案件的具体情节时,总要考虑犯罪结果的程度,并在法定刑的幅度内确定行为人应受的刑罚。在一般情节相同的情况下,犯罪结果危害严重的则处罚重,反之则轻。
形式犯罪的犯罪构成不取决于结果是否发生,如行为人用语言或文字等方法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时,即已构成犯罪,而不必问结果是否发生,因为当行为人完成侮辱、诽谤的行为时,即已经损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当行为人实施实质犯罪未发生危害结果时,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是确定罪责的重要条件之一(见犯罪的因果关系)。
行为 指人的意识活动的外部表现,分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刑法意义上的积极行为指作为,消极行为指不作为。
作为 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某种积极的行为。这是犯罪行为最常见的形式,如盗窃、抢劫、强奸、伪造货币、进行间谍活动等。刑法所指的作为,不是人的思维形式、心理活动,而是指使刑法保护的客体受到危害,或者使这种危害变成现实的具体行动。有时人的肢体移动就能构成这种作为,如举手即可打人;但在许多情况下,仅仅肢体的移动尚不能构成犯罪的作为,而只能构成它的一个最初步骤,为了实施犯罪的作为,常常还要利用工具、环境、自然力量、动物的活动,甚至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受蒙骗的人。
作为总是和人的意志相联系,缺乏意志支配的行动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作为。如精神病人、梦游症者的行为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不能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在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等情况下实施的作为,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不作为 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指行为人依照法律或自己的职务应该实施、并且能够实施的行为而不实施。它是犯罪行为的另一种形式,如遗弃罪、玩忽职守罪等。有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犯罪的不作为和犯罪的作为,同样会给社会或公民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劳动分工越细,技术工艺水平越高,不作为(如玩忽职守)给社会和公民造成的损失就越大。
确定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判明:①被告人有没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②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没有实施所要求的行为的可能,特别要查明被告人的主观能动性(包括他的知识范围和技术熟练程度等);③被告人是否确实没有实行他有义务实行的行为。在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情况下的不作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犯罪结果 指犯罪行为给法律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某种损害。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①物质结果,如人的伤亡、财产的损坏等。这种结果的危害可以准确地确定和计算。②政治、道德或其他社会关系范畴的非物质性结果,如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人格,这种结果的危害比较难于准确计算。但是,不管哪种形式的结果,最终都表现为社会危害性,成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明确规定一定的结果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并根据其严重程度规定不同的刑罚。如第110、111、114、115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第106、113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法院在综合考虑犯罪案件的具体情节时,总要考虑犯罪结果的程度,并在法定刑的幅度内确定行为人应受的刑罚。在一般情节相同的情况下,犯罪结果危害严重的则处罚重,反之则轻。
形式犯罪的犯罪构成不取决于结果是否发生,如行为人用语言或文字等方法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时,即已构成犯罪,而不必问结果是否发生,因为当行为人完成侮辱、诽谤的行为时,即已经损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当行为人实施实质犯罪未发生危害结果时,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是确定罪责的重要条件之一(见犯罪的因果关系)。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