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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effective contracts
无效果合同
2)  Salvage Contract upon the Principle of No Cure-No Pay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
3)  legal effect of invalid contract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4)  invalid contract
合同无效
5)  invalid contract
无效合同
1.
Ascertainment And Solution Of Invalid Contract;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对河南濮阳“北京学籍”案的法律思考
2.
Although the invalid contract can t produce the legal consequences e xpected by the contractors,it still has the same external appearance as the comm on contract.
尽管无效合同不发生合同订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它仍然具备一般合同的外观,若无人主张或干预,它将会以合同有效的形式出现,最终损害国家、社会或其他第三人利益。
3.
The state intervene on invalid contract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law.
国家对无效合同的干预应当依法进行,"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做出规定",不能仅从合同法方面来理解国家对无效合同的干预。
6)  void contract
无效合同
1.
The claim s basis for restitution of void contract;
无效合同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2.
A void contract is still a kind of contract, yet it is totally without legal binding force.
无效合同依然属于合同范畴 ,不过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1999年 10月 1日统一合同法施行后应当采用两套标准对无效合同加以识别和处理。
补充资料: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同时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 1.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再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范围和有效期为限; (2)原保险合同解除、失效或终止,再保险合同也随之解除、失效或终止。 2.再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合同。虽然再保险合同源于原保险合同,但并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的双方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原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并不是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在权利与义务对价方面,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直接向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他们之间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反过来,再保险人也不得向原保险合同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履行再保险给付义务为由,拒绝或延迟其对被保险方赔付或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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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