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出资制度
1)  capital formation system
出资制度
1.
The capital forma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system of establishing a company.
作为公司设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出资制度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公司制度成熟与否的一个标志。
2)  Investor system
出资人制度
1.
Investor system and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in public hospital;
公立医院出资人制度及其治理结构
3)  form of capital system
出资形式制度
4)  the system of services for subscription
劳务出资制度
5)  the management system
出资人管理制度
1.
The authors think that the connotation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state-owner should be wider than ever, that the selection system of the manager should be a part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state-owner.
文章运用产权理论探讨了政府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的管理者应拥有的权力 ,并在对比分析政府出资人管理制度与出资者财务主要内容的基础上 ,提出政府出资人管理制度的内涵应进一步扩大 ,经营者的选择问题应作为政府出资人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6)  State Promoter System
国有出资人制度
1.
Research on State Promoter System between State Holding Companies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基于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与所属企业层面的国有出资人制度研究
补充资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释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数额巨大”的起点,沿海发达省份一般确定在30万元以上、占出资额的30%以上。后果严重主要是指导致合法债权人由于其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而无法追回财产,损失巨大的。
二、本罪主体是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和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三、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止,有关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并有调整。
虚假出资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这里的“虚假出资”,显然是对“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这些行为性质的概括,而不是与这些行为并列的另一种独立的虚假出资行为,因此,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三种行为之一,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情况。
  由于虚假出资罪的主体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因此,这两种人之外的人虚假出资,不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