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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imitations of judicature
司法的限度
2)  Judicature Limits
司法限度
3)  Judicial Review Limit
司法审查限度
1.
On Judicial Review Limit of Public University Students Management;
本文以两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审查限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理清司法权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受案范围限度、前提限度以及纵深限度,摸索行之有效的司法审查限度模式,以提供类似案件的规范化解决方法,从而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  Finiteness of Jurisdiction
司法权的有限性
5)  Judicial purview
司法权限
6)  Judicial Restriction
司法限制
补充资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和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和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Service Abroad of 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1970年3月5日生效。截至1992年5月31日,共有缔约方29个。中国于1991年5月3日加入《公约》。《公约》共3章,31条,2个附件。第一章是司法文书。第二章是司法外文书。第三章是一般条款。附件1是向国外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请求书和证明书表格。附件2是被送达文书概要。
   《公约》适用于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向国外送达的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其他缔约国的送达请求书,并予以转递。如文书发往国中央机关认为该请求书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应及时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其对请求书的异议。对于符合《公约》规定的送达请求书,文书发往国只有在其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时才可拒绝执行,并应迅速通知申请者和说明拒绝的理由。《公约》规定的送达途径有外交途径和领事途径,如果送达目的地国不持异议,还可通过邮寄方式,或通过负责送达的官员或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方式,或通过缔约双方议定的直接送达方式送达。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