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atural value and natural right
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
2) natural rights
自然权利
1.
So mankind has clearer analysis of the meaning of ‘natural rights’,making the intension of ‘natural right’ get unprecedentedly enriched and developed.
从而人类对"自然权利"有了更明确的解析;在"自然权利"运动的推动下,"自然权利"的内涵得到前所未有的丰富和发展,它对于今天指导人类进行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有重大现实意义。
2.
Concerns with "natural rights" constitute a theoretical starting point.
作为近代欧洲政治哲学转向标志的政治自由主义最早产生于英国,对于"自然权利"问题的关注成为其产生和发展的理论起点。
3) natural right
自然权利
1.
Analysis of Spinoza s Discussion on People s Natural Right;
浅析斯宾诺莎论人的自然权利
2.
The natural right is one of the basic theoretical questions of the ecologic ethics.
自然权利问题是生态伦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自然权利论者认为生命和自然界有一定权利,但在阐释或论证自然何以有权利时却存在着欠缺之处。
4) natural value
自然价值
1.
New theory on natural value;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述评
2.
The situation of unsustainable growth that man finds himself in is originated from his denial of natural value.
否定自然价值是人类面临不可持续发展形势的思想根源。
3.
The readers can recognize the real substance of it and the essence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y dividing the natural value into two parts:function and service.
自然资本不同于马克思或西方经济学家关于资本的理解和定义,它从自然价值分为功能与服务两部分,阐述了自然资本的真正含义并探讨了其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5) value of nature
自然价值
1.
To him,the beautiful is linked with the good,since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environmental aesthetics share the same philosophical basis:the value of nature,and both of them presuppose a wholesom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在罗尔斯顿的环境思想中,美与善是相通的:环境伦理学与环境美学思想具有共同的哲学基础——自然价值论;环境美与环境善具有共同的前提——健康的生态环境;整体和谐是环境美与环境善的共同标尺。
6) nature value
自然价值
1.
Analysis on Rolston s Nature Value Theory;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分析
2.
Up till now,two propositions appeared: human centre doctrine and non-human centre doctrine on the diffirent comprehension of the nature value.
学术界就自然价值的不同理解形成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种主张。
3.
This paper discusses in detail the ethical connot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which respects nature value,pursues to maximize the value of zoology and to minimize the requirement and damage to nature.
文章梳理了循环经济的伦理内涵,认为循环经济体现了对自然价值的尊重,追求生态价值的最大化,对自然索取及伤害的最小化。
补充资料:自然人
自然人 natural person 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与法人相对。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称为公民。自然人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见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各国民法典都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①有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无行为能力人都设置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见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③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公民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上述两种人,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该法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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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