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civil litigation brought by procuratorates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1.
There are many disputes in theory on the problem of civil litigation brought by procuratorates.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在理论上存在众多争议,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是否拥有诉权,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是否会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预,是否会造成诉讼结构失衡,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如何界定,其程序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呈现何种特色,等等。
3)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检察监督
1.
The article begins with the definition of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ntroduces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the victim and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then points out the victim s rights imperfection in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从阐明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涵义入手,介绍了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被害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而指出其在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就检察监督如何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提出若干建议。
5) Prosecutorial civil actions
检察民事诉讼
补充资料: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 procuratorial organ 行使国家检察权,对宪法、法律的正确施行进行监督,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行监督,并对重大的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专门机关。通常指检察院、检察署等。 检察机关起源较晚。中国到汉代开始设置御史台,负责督察百僚、纠检犯官,其部分工作近似近代检察机关,但与专门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还不完全相同。在西方国家,到12世纪末叶,法国国王指派代理人为其处理私人事务,其后代理人逐渐发展为代表国王向审判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到13世纪中叶,代理制度扩大到刑事案件,即罪案不由被害人起诉,而由代理人起诉近似近代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代理人从此成为国家官吏。14世纪初腓力四世时,正式设立检察官,建立检察制度。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许多国家沿用了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它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②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⑤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⑥ 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⑦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由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设有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见职权原则)。 美国检察机关 分为联邦检察机关和州检察机关,二者无隶属关系。联邦总检察长兼任司法部长,既是总统的法律顾问,又是内阁首席法律官员和顾问。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对一切“涉及合众国利益”的案件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轻罪案件一般由检察官起诉;重罪案件由检察官指控,地方法官预审,或者经大陪审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检察机关还可终止某些案件的进行。州检察官负责起诉刑事案件和在法庭上支持公诉。 法国检察机关 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而隶属于政府司法机关,一般附设于法院内,与法院相对应而设置,在初级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均配置检察官。检察官均由总统根据司法部长的推荐任命,总检察长直接对司法部长负责。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领导体制,下级检察官必须执行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全国各级检察官必须执行总检察长的命令。检察官的权限较大,有刑事侦查权、决定起诉权和提出上诉权,还对法院有某些监督权和行政权。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起诉,首先要经预审法官的审查,再移送检察官向法院起诉,但重罪案件必须经上诉法院起诉庭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德国检察机关 设在各级法院内,称检察处,但独立于法院,受联邦司法部领导。检察官接受上级检察官和同级司法部长的指示。检察官有侦查权或将案件交付警察机关进行侦查的权力,有参加预审调查权、出庭支持公诉权、抗告权、为被告人的利益进行上诉权,还有执行刑事判决权。检察官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才有权干预和参加民事诉讼,即:认为民事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利益不曾得到有效保护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涉及统治秩序原则的案件。 日本检察机关 分设四级,即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检察厅的设置和名称与裁判所(即法院)相对应。日本实行起诉垄断主义,裁判所不受理自诉案件 ,一律由检察官起诉 。对不予起诉或暂缓起诉的案件,需经检察审查会决定。检察官还有侦查权和对法院的监督权。 英国检察机关 规模和权限都小于上述各国。1986年前,英国的中央检察机构称法律事务部(一译总检察署),由总检察长和副检察长领导。主要是:在重大民事案件中及某些重大刑事案件,如叛国案、重大违宪案中,代表英王诉讼;对某些罪行的起诉必须征得总检察长的同意;认为某项追诉不当 ,可签发终止追诉令;向政府各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1986年后,英国建立了由检察长领导的国家刑事检察机构。检察长的主要任务是接管、提起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刑事检察官则享有提起和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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