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foreign exchange exposure management
外汇风险管理办法
2) foreign exchange risk management
外汇风险管理
1.
For the complicated international finance market, it is important and urgent for us to research the foreign exchange risk management of foreign trade enterprises.
在这样的国际金融市场大背景下,对外贸企业外汇风险管理问题的研究越发显示出迫切性与重要性。
2.
This paper analyzes China\'s foreign exchange risk faced by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and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t the present stage of our foreign exchange risk management problems,and on this basis from the three aspects of a positive response.
加之当前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变动频繁,外汇风险给我国跨国公司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并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跨国公司面临的外汇风险,以及现阶段我国跨国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积极的对策。
3.
But at present,companies still have problem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foreign exchange risks,concept of foreign exchange risk management,organiz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risk management,etc.
但是目前企业在对外汇风险的认识、外汇风险管理的理念以及外汇风险管理的组织形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3) Risk Management System in Foreign Exchange
外汇风险管理系统
4) transaction risk management
外汇交易风险管理
5) transaction risk management system
外汇交易风险管理系统
补充资料: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1年9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加强对外汇担保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担保系指以自有外汇资金向境外债权人或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外汇债务时,由担保人用外国货币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包括: 一、借款担保; 二、融资租赁担保; 三、补偿贸易项下的履约担保;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债务担保; 五、其他担保。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为外汇担保的管理机关,负责外汇担保的审批、管理和登记。 第四条允许提供外汇担保的机构和单位限于: 一、经批准有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有外汇收人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 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提供外汇担保。 第五条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担保余额和对外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的外汇资金。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注册资本担保。 第六条外汇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为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由担保人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二、为中国驻外企业提供外汇担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为境内、外的外国机构和外贸企业提供外汇担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第七条外汇担保的审批范围: 一、境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及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对外提供的借款担保; 二、除上款所列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外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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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