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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esign stage construction stage 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stage
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2)  construction completing and checking stage
竣工验收阶段
3)  project complement phase
竣工阶段
1.
It points out that the cost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program transfixes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program,analyses and represents how to control the projects costs in decision phase,design phase,carrying out phase and project complement phase of the program,to make investment controlled in quota effectively and increase the economical benefits of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出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对在项目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控制工程造价进行了分析阐述,以使投资有效地控制在限额内,从而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4)  stages of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设计和施工阶段
5)  construction documents design phase;construction
施工图设计阶段
6)  construction stage
施工阶段
1.
How to do well the supervision work in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ge;
浅析如何做好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
Engineering cost control in the construction stag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3.
Discussion on the project cost control in construction stage;
浅谈施工阶段项目的成本控制
补充资料:犯罪阶段
      犯罪人实施故意犯罪时可能经过的各个阶段,包括:①犯意表示,②犯罪预备,③着手实行犯罪行为,④犯罪既遂。这种犯罪阶段的划分,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对过失犯罪没有意义。
  
  犯意表示  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法将犯罪的故意表示出来。这一阶段只有犯罪思想,没有实行任何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中国刑法对犯罪思想不予追究,犯意表示人不负刑事责任。对犯意表示是否成为一个犯罪阶段,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认为犯意表示是犯罪的最初阶段。另一种认为只有刑法予以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犯意表示既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刑法也不予处罚,就不能形成犯罪的一个阶段。此外,如果犯意表示构成独立犯罪,如反革命煽动、教唆,则另当别论。
  
  犯罪预备  即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而进行的准备,是介于犯意表示和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准备时间可以很长,也可以在准备以后立即实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了犯罪预备的概念,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制造条件"的概念很广泛,形式与方法多种多样,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例如: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选择同伙的行为,观察犯罪场地的行为,走向犯罪场地的行为,预先筹划逃避罪责免受刑罚的行为等,都是作为;仓库管理员下班时不锁库门,为同伙盗窃作准备,是不作为。所有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最终达到犯罪的结果。
  
  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是行为人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意识到是在为侵害某种客体而创造条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这种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从犯罪客观方面看,犯罪预备行为是为使犯罪达到既遂创造条件,如为了盗窃准备万能钥匙,为了杀人准备尖刀等,这些预备行为本身一般不对犯罪客体直接发生危害,所以在中国《刑法》分则中不作为客观方面的要件加以规定。但是有些犯罪预备行为本身就可能是一种既遂犯罪,而又可能为实施其他犯罪创造条件。例如私藏枪支、弹药既可构成中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犯罪,又可能为杀人或抢劫创造条件;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既可构成中国《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犯罪,又可能为诈骗或偷越国境创造条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既可构成中国《刑法》第 143条规定的犯罪,又可能为杀人、伤害创造条件。
  
  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中国《刑法》规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它比既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所以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着手实行犯罪  指实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由犯罪预备进入实行,必须经过着手,但着手与实行应是一个组合行为。着手是行为的开始,实行是着手的延续。着手与实行还略有相间,有着手以后未达实行状态的情况,形成着手未遂。有实行而没有得到结果的情况,形成实行未遂。
  
  犯罪既遂  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一切要件。例如,行为人完成了杀人行为,并且已经达到行为的预期结果,使被害人死亡,就构成杀人既遂罪。有的犯罪不必等待结果的发生,只要完成犯罪的行为,就是既遂。例如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向司法机关诬告,即构成诬告既遂罪。
  
  犯罪未遂、中止、不能  犯罪人在完成犯罪各个阶段过程中,经常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进行到底。这种情况通常归纳为3种:①未遂犯,②中止犯,③不能犯。
  
  未遂犯  对于什么是未遂,有两种不同观点:①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使犯罪未遂的。②不问是主观原因还是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使犯罪未进行到底的。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看,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一样,只能是一种直接的故意行为,但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行为都能发生未遂状态。如:①结果加重犯,即犯某罪因而发生其他重大结果,法律特定处以重刑的犯罪,无所谓未遂。例如以暴力抢劫财物而杀被害人,但被害人只负重伤并未死亡。对此只能定抢劫致人重伤罪,与杀人未遂无关。②不作为犯不发生未遂状态。不作为犯的成立不是以有无结果的发生来判断,只要有不作为的事实就是犯罪既遂。③侮辱、诬告等形式犯罪,着手实行本身就已构成既遂,不存在未遂。
  
  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看,犯罪主体的行为已经直接指向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能使犯罪既遂,并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
  
  犯罪未遂又可分着手未遂和实行未遂:着手未遂,又称未了未遂,指犯罪人已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障碍而未能使构成既遂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终了。例如盗窃犯已开始撬门,但被路人发现抓获。这种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客观上没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实行未遂,也叫既了未遂、终了未遂、缺效未遂,指犯罪人已实行犯罪,并已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例如以杀人的故意向被害人射击,不中,或中弹而未发生死亡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未遂与既遂罪十分相近。两者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完全一致,它们的犯罪故意自始至终指导着犯罪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也完全同一。两者不同点即在于客观方面的结果:实行未遂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结果,而既遂罪则发生了。
  
  关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是否应与犯罪既遂相等,理论上主张不一,各国立法也不相同。归纳起来有3种主张:①同等说。认为犯罪故意已经表现出来,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故意受到障碍,应与既遂罪同等处罚。②必减说。认为犯罪既未发生既遂的结果,损害当属轻微,应当比既遂罪减轻。③得减说。认为犯罪人是因意外障碍以致不能达到预期结果,危害社会的性质仍与既遂相同,其刑不是必定减轻,但审判人员可以按情节酌量减轻。中国《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考虑到未遂的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和程度,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止犯  指行为人在犯罪的过程中,在没有意外障碍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犯除预备阶段中止外,也分两种:①着手中止犯,即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后,犯罪人主动放弃实行犯罪行为。②实行中止犯,即犯罪行为已经实行,但犯罪人以自己的积极行为防止其后果的发生。
  
  中止犯与未遂犯的共同点是没有将犯罪行为进行到底,区别在于行为没有进行到底的原因不同。犯罪中止是一种出于内在原因的主动行为,犯罪未遂是一种由于意志以外的障碍形成的被动行为。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未遂的原因可以是意外的障碍,也可以是主观的原因,因此中止犯是未遂的一种。他们把未遂犯叫做意外未遂,把中止犯称为意内未遂。鉴于中止犯是由于主观努力减少了社会危害性,恶性明显减弱,因此中国《刑法》第21条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不能犯  虽已着手实行,但是由于手段不合适,或由于标的不合适,不可能达到预期结果的犯罪。手段不合适的不能犯又分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如误将碱面当作砒霜来毒害人是手段的绝对不能;如以枪击人因枪机不灵敏而不能命中是手段上的相对不能。标的不合适的不能犯也分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如误把假人当真人射击是标的上的绝对不能,如杀人犯侵入住宅杀人,但已人去楼空,是标的上的相对不能。不能犯与中止犯的区别是:犯罪中止不是不能,而是不为;不能犯不是不为,而是不能。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在学说上有3种观点:一种认为绝对不能犯是由于犯罪手段、犯罪标的绝对不合适或其他构成犯罪事实的不存在,使犯罪没有实现的可能,这就不足以构成未遂犯,也就不能构成犯罪。相对不能犯则不同,它们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并不欠缺,只是由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或其他客观障碍,致使犯罪未能实现,实质上就是未遂犯。另一种认为不能犯是否应为未遂犯,应以是否有犯罪故意为标准,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已经表现在外,则不问是绝对不能或是相对不能,都应构成未遂犯。这种主张,实质上是摒弃不能犯概念。还有一种认为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应以行为是否有发生犯罪结果的危险作标准。如果行为有发生结果的可能性,就是未遂犯;如果没有,就是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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