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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VOCC
无船承运
1.
It is now a common sense in the circle of Ocean Carriage to enhance the Legis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NVOCC, and thus to ensure China s Ocean Carriage Market running in a sound order.
加强无船承运业务的立法与监管,促进我国海运市场秩序健全,己成为海运界的共识。
2.
It is now a common sense in the circle of Ocean Carriage to enhance the legis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NVOCC, and thus to ensure China s Ocean Carriage Market running in a sound order.
加强无船承运业务的立法与监管,促进我国海运市场秩序健全,已成为海运界的共识。
3.
In this dissertation, in order to guide the business running of the forwarding companies, the writer is trying to ascertain the legal natures of the various businesses of international forwarding companies and as well the relevant legal liabilities which the companies should take, by analyz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entrusting and agency and NVOCC in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委托、代理、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的有关规定,来探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经营的各种业务的具体法律性质,以及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便对现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复杂的业务内容从法律上进行分析。
2)  NVOCC
无船承运人
1.
Identification of civil status of NVOCC;
无船承运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认定
2.
On the NVOCC s Legal Status and the Character of Its B/L;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提单的性质
3.
A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of NVOCC;
无船承运人若干问题初探
3)  House B/L
无船承运人提单
4)  non-vessel-operating service
无船承运业务
5)  non-vessel operation carrier
无船的承运人
6)  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无船共同承运人
补充资料:无船承运人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但一般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对于货主来讲,将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在手续上要简便得多,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
无船承运人的分类
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及性质的不同,无船承运人可分为以下3类:
1.承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是在自己确定的运输路线上开展运输活动,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提单,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在实际业务中,他是契约承运人,并非由自己完成运输,只能将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运输,并在目的地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2.转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专门从事转运,他们在主要的货物中转地和目的地,设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或代理,从托运人或陆上运输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签发提单,然后办理接续运输、中转、发货,将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由海上承运人完成海上运输,在目的港接受货物后,再向收货人交付。该类型与承运人型的主要区别,是它并不限定运输路线,不仅可选择合适的承运人,也可选择最合适的运输路线。
目前,许多船公司在揽货方面,对转运无船承运人有较大的依赖性,因此,转运人在为自己揽货,经营转运业务的同时,积极地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承运人办理接受、交付货物,装、拆箱,托办、代收运费等业务,并从中获得收益及运费差额。
3.经纪人型。
该类无船承运人在揽取不同货主货物后,原则上不直接对货主提供运输服务,而是采用“批发”的方法,按运输方式和流向,成批交给转运人型或承运人型的无船承运人,并由他们签发提单。由于这种做法具有明显的经纪人特点,所以称为经纪人型。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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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