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Institution
国际刑事审判机构
1.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Institutions and Mechanism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与国际刑法实施机制
2) Mixed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Institutions
混合型国际刑事审判机构
5) criminal trial
刑事审判
1.
On how to implement the policy of" education, probation and saving " in the criminal trial of juvenile crime;
谈在少年犯罪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2.
In former juridical practice,be limited by the doctrine of country power,judex s judicial idea,dis- temperedness of trial mode and lack of system design,the criminal trial still need to be perfected in various ways.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囿于国权主义思想、审判人员的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不健全、制度设计缺失等因由,刑事审判工作在很多地方仍然亟待完善,本文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刑事和解、未成年罪犯的刑罚等三个方面论述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以期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
3.
The criminal trial,as a kind of form to realize justice,contains rich and varied beauty,among which the dramatic beauty is the most remarkable.
刑事审判作为一种正义的实现过程,蕴涵丰富多姿的美,其中的戏剧美最为显著,戏剧艺术表现的综合性与刑事审判蕴涵的多种美的表现形态相通,戏剧集中反映矛盾冲突与刑事审判的对抗性暗合,戏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与刑事裁判类型的多元化对照。
6) criminal justice
刑事审判
1.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minorities customs in criminal justice in ethnic-minority areas.
在民族地区刑事审判制度中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适度尊重是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
2.
From several kinds of typic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of Britain,U.
从英国、美国、日本的几种典型刑事审判制度中,能够总结刑事审判民主化的认定标准,即过程面对社会公众的开放性、制度设计的平等性和民众参与的有效性。
3.
Although "Objective Truth" doctrine has some rationality,however in which criminal justice is only seen as a kind of cognitive movement and the bourn between cognitive movement in lawsuits and that of philosopher,historian and natural scientist is also obliterated.
“客观真实说”尽管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仅仅将刑事审判看做一种认识活动,抹杀了诉讼中的认识活动与哲学家、历史学家、自然科学家视野下的认识活动之间的界限,并且将这种以“重构已然事件”为目标的认识活动绝对化,不仅不符合认识的发展规律,也排除了人的主观性以及其他诉讼价值存在的可能性。
补充资料:刑事审判管辖
指把不同的刑事案件划分给不同的法院审判,这是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正确划分案件的审判管辖,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应用法律,保证各级法院办案的质量与数量。审判管辖通常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 也称事物管辖、类别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种法院审判。划分级别管辖的根据是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划分的方法是按罪名、按法定刑、按刑法条文等,或者兼顾这几个因素。
在现今各国立法中,英国主要按罪名兼按法定刑划分治安法院与刑事法院管辖。只能以简易程序审判的简易罪,如酗酒滋扰、售货克扣分量、超速驾车等轻微案件,由治安法院管辖。只能以起诉程序审判的可诉罪,如叛国、谋杀、强奸等重大案件,由刑事法院管辖。还有第三类案件根据罪名和法定刑既可由治安法院审判,也可由刑事法院审判,这类案件由法院参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在美国,除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外,通常的案件由各州法院的基层法院和地区法院分别管辖。基层法院一般只能审理判处 6个月徒刑以下的案件。
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按法定刑划分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从而划分了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的管辖。联邦德国也主要按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日本主要按刑法条文和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主要按刑法条文划分级别管辖。该法典第36条列举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条规定的案件归边区、省一级法院管辖。第38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管辖"特别繁难或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14~17条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该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体现了级别管辖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
地区管辖 指刑事案件由哪一地区的法院审判。级别管辖只解决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种法院审判的问题,地区管辖进一步解决案件由同一级或同一种法院中哪一个法院审判的问题。各国立法一般以犯罪地作为确定案件地区管辖的主要标准。除犯罪地外,还有其他标准,各国规定稍有不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82条,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7、8、9条规定,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及逮捕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根据犯罪地点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确定地区管辖。《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规定,"不能确定犯罪地时,案件由已经完成对案件的侦查或调查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 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类、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一定案件由于它与专门业务有关,由一般法院审判有困难或者不方便,所以交由专门法院管辖。专门法院在美国、英国有军事法院,苏联有军事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中国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专门法院审理的案件有上述系统中的专职人员犯罪或与该部门工作有关的犯罪案件。
在确定案件的审判管辖时,可能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了一系列解决的程序。在一人犯数罪或一人在几个地区犯罪,以及数人共同犯罪的场合,发生合并管辖的问题。合并管辖是指把属于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并由一个法院审判。合并管辖的一般规则是:案件属于不同级别法院管辖的,应当由其中一个较高级的法院审判。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2条、《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2条都有这种规定。案件属于几个同级法院管辖的,可以由其中的一个法院审判。《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2条规定案件"由在其活动地区内完成对案件的侦查或调查的法院审理"。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审判管辖优先权属于首先开始审理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管辖发生错误或因其他原因需由某一法院移送另一法院审判时,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法院按管辖规定移送案件,可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裁决后,自行移送。有的国家还有不按管辖一般原则而根据正当理由进行移送的规定,这需由上级法院裁决。案件管辖有争议或管辖不明,一般通过指定管辖予以解决。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把某一案件指定由某下级法院审判。管辖有争议,包括两个以上的法院都认为有管辖权,或都认为无管辖权。有的国家规定,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日本、联邦德国。有的国家如苏联则规定,法院应无条件地接受移送来的案件,管辖问题不准有争议,这就不发生指定管辖问题。管辖不明的案件,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13a条规定由联邦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辖。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不论管辖有争议或管辖不明,都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 也称事物管辖、类别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种法院审判。划分级别管辖的根据是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划分的方法是按罪名、按法定刑、按刑法条文等,或者兼顾这几个因素。
在现今各国立法中,英国主要按罪名兼按法定刑划分治安法院与刑事法院管辖。只能以简易程序审判的简易罪,如酗酒滋扰、售货克扣分量、超速驾车等轻微案件,由治安法院管辖。只能以起诉程序审判的可诉罪,如叛国、谋杀、强奸等重大案件,由刑事法院管辖。还有第三类案件根据罪名和法定刑既可由治安法院审判,也可由刑事法院审判,这类案件由法院参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在美国,除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外,通常的案件由各州法院的基层法院和地区法院分别管辖。基层法院一般只能审理判处 6个月徒刑以下的案件。
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按法定刑划分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从而划分了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的管辖。联邦德国也主要按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日本主要按刑法条文和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主要按刑法条文划分级别管辖。该法典第36条列举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条规定的案件归边区、省一级法院管辖。第38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管辖"特别繁难或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14~17条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该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体现了级别管辖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
地区管辖 指刑事案件由哪一地区的法院审判。级别管辖只解决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种法院审判的问题,地区管辖进一步解决案件由同一级或同一种法院中哪一个法院审判的问题。各国立法一般以犯罪地作为确定案件地区管辖的主要标准。除犯罪地外,还有其他标准,各国规定稍有不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82条,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7、8、9条规定,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及逮捕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根据犯罪地点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确定地区管辖。《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规定,"不能确定犯罪地时,案件由已经完成对案件的侦查或调查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 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类、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一定案件由于它与专门业务有关,由一般法院审判有困难或者不方便,所以交由专门法院管辖。专门法院在美国、英国有军事法院,苏联有军事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中国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专门法院审理的案件有上述系统中的专职人员犯罪或与该部门工作有关的犯罪案件。
在确定案件的审判管辖时,可能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了一系列解决的程序。在一人犯数罪或一人在几个地区犯罪,以及数人共同犯罪的场合,发生合并管辖的问题。合并管辖是指把属于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并由一个法院审判。合并管辖的一般规则是:案件属于不同级别法院管辖的,应当由其中一个较高级的法院审判。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2条、《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2条都有这种规定。案件属于几个同级法院管辖的,可以由其中的一个法院审判。《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2条规定案件"由在其活动地区内完成对案件的侦查或调查的法院审理"。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审判管辖优先权属于首先开始审理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管辖发生错误或因其他原因需由某一法院移送另一法院审判时,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法院按管辖规定移送案件,可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裁决后,自行移送。有的国家还有不按管辖一般原则而根据正当理由进行移送的规定,这需由上级法院裁决。案件管辖有争议或管辖不明,一般通过指定管辖予以解决。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把某一案件指定由某下级法院审判。管辖有争议,包括两个以上的法院都认为有管辖权,或都认为无管辖权。有的国家规定,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日本、联邦德国。有的国家如苏联则规定,法院应无条件地接受移送来的案件,管辖问题不准有争议,这就不发生指定管辖问题。管辖不明的案件,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13a条规定由联邦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辖。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不论管辖有争议或管辖不明,都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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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