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harmacy chains
医药零售连锁企业
1.
Since the construction of logistics sustains further expansionism of pharmacy chains, we must keep them in balance.
所谓“重前轻后”是指许多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在不断追求规模扩张的时候,只重视前台门店的扩张,而忽视了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从而导致了后台物流系统的构筑及管理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出现了在前台门店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企业总利润却在不断下降的趋势。
3) pharmaceutical retail chain enterprises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
OBJECTIVE: To discuss the measures for development of pharmaceutical retail chain enterprises in China after access to WTO.
目的:探索加入WTO后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发展对策。
2.
OBJECTIVE:To provide information for diversified operation of Chinese pharmaceutical retail chain enterprises.
目的 :为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提供参考。
4) pharmaceutical retail chain enterprise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
OBJECTIVE: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Chinese pharmaceutical retail chain enterprises in making marketing strategy.
目的 :为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制订市场营销战略提供参考。
6) chain retailing enterprise
连锁零售企业
1.
The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ogistics distribution and chain retailing enterprise,evaluat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four distribution modes at present and establishes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for selecting logistics distribution mode using AHP.
分析了物流配送与连锁零售企业的关系,评价了目前我国连锁零售企业四种物流配送模式的优劣势,采用层次分析法,构建物流配送模式选择评价指标体系,为连锁零售企业如何选择适合的物流配送模式提供了思路。
2.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drastic competition in the chain retailing industry, logistics has become a key competitive element of enterprise, but the defects in the current progress situation of enterprise logistics restrain the further developments of the chain retailing enterprise.
而我国连锁零售企业的物流发展现状中的种种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连锁零售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补充资料: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金融机构讲,主要指合资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征税,分两种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外国的金融机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谓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金额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l)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的金融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_L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