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etrial procedure
行政再审程序
1.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etrial procedure follows in the civil retrial system,but it does not manifests the the unique character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eview procedure.
作为一项非常独特的救济形式,行政再审程序在行政诉讼理论和实际运行中生发出诸多疑问,并形成难以解释的诉讼怪圈。
2)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procedure
行政审查程序
4) administrative retrial
行政再审
1.
After analyzing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retrial,we know that there is no complete retrial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 but judicial supervision procedure.
通过对我国行政再审概念的分析可知,我国并没有完整的再审程序,有的只是审判监督程序,而再审基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权利救济、诉讼公正等理论有其存在的必要,针对在我国再审中存在着指导思想与两审终审制背离、申诉与申请再审混乱、启动再审的主体不明、再审管辖模糊等问题,应对再审进行重构。
5) retrial procedure
再审程序
1.
Analysis on some problems about the amendments of the retrial procedure;
关于再审程序修改的若干问题分析——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对象
2.
Consummation of retrial procedure of China civil action on the basis of resjud icate principle;
以既判力原则为根据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
3.
The retrial procedure is an important remedial system for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再审程序是审判工作的一项重大补救制度,本文通过对民事再审程序问题的探讨,提出了几点意见。
6) rehearing procedure
再审程序
1.
As a basic scheme,rehearing procedure of common pleas must present and implement the above principles.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具体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体现和承载着民事诉讼程序自由、公正、安定和效益四种基本价值,因此,民事再审程序制度须以维护人的尊严为最高理念,融程序主体性原则于其具体程序规则之中,取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尊重当事人民事再审程序主导权,以体载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精神。
2.
The current rehearing procedure,constructed on the concept of jurisdiction supervision rights,is the systematic element that has caused difficulty and high frequency in appealing for justice about judicial cases.
现行以审判监督权为理念而构建的民事再审程序是造成司法实务申诉难与申诉不断的体制性因素,必须以再审诉权原理对之加以改造。
3.
The law tenet proves that adjudged force principle dose not absolutely refuse criminal rehearing procedure, but Chinese criminal rehearing procedure should be rebuilt on the principle.
法理分析证明,刑事既判力原则不绝对排斥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但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应从既判力原则出发进行重构。
补充资料: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诉讼程序之一,是指判决确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径行新审判的程序。
再审程序有如下特点:
第一,再审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这就是说,适用再审程序并不是审理第一个案件所必经的程序,只有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再审程序。
第二,再审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案件再审的,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当事人申请,也有人民检察院起诉。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
第三,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且确有错误。也只有当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发现确有错误的,才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所以,再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
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诉讼程序之一,是指判决确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径行新审判的程序。
再审程序有如下特点:
第一,再审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这就是说,适用再审程序并不是审理第一个案件所必经的程序,只有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再审程序。
第二,再审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案件再审的,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当事人申请,也有人民检察院起诉。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
第三,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且确有错误。也只有当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发现确有错误的,才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所以,再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