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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bligation to give assistance
协力义务
2)  Cooperation Oblig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nt
行政参与人协助(力)义务
3)  the assistant obligation
协税义务
4)  assistance obligations
协助义务
1.
However, the fulfillment of assistance obligations may come into conflict with the parties’personal freedom, privacy, property rights, the right to work, business and other basic rights.
然而,协助调查义务的履行可能会与相对人的人身自由、隐私、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发生冲突,那么就必须对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加以一定的限度,使得行政调查目的的实现不会以牺牲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
5)  the assisting duty
诉讼协助义务
6)  The honorary secretary of the association.
协会的义务秘书
补充资料:日本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


日本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


  【日本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l是于1%3年3月,依照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法成立的政府金融机构。其宗旨是“为了帮助东南亚及其他发展中地区开发产业或稳定经济,在提供必要的资金方面,当日本输出人银行以及一般民间金融机构出现资金紧张时,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可以灵活地开展各项业务,提供必要资金,以期促进海外经济的合作关系。”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的资本金由政府提供,此外它还可以在资本和公积金的总额范围之内,从政府资金运用部借款或利用发行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债券方式筹资。但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发行过债券,而只靠借款充实资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的主要业务有:(l)开发事业(水坝、通信网、公路等建设,资源开发、产业扶植等)和用于稳定经济的商品援助。对发展中国家在同日本政府签定政府间共同协议之后,提供长期的、优惠的政府贷款(偿还期限一般在2025年之内)。(2)对日本企业从事开发事业或对其从事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或进行试验,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提供长期的、优惠的贷款(偿还期限一般在5一15年左右),或者提供资本金(只限于用贷款还达不到要求的情形)。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的投融资业务,从1965年开始的政府贷款以来,就急剧上升,从地区分布来看,印度、南朝鲜、台湾、泰国以及亚洲地区的国家所占比重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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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