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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enable administrative act
行政行为成立
1.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nd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s interpretation on a number of issues about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both have appeared provisions on"untenable administrative act",But the educational world presents the big difference of this stipulation s understanding.
通过对行政行为成立理论的回顾与反思,认为对行政行为成立仅仅是否存在行政行为的事实的判断,并认为立法中规定的行政行为的“不成立”应是无效行政行为,而且不包括尚在运作不成熟的行政行为。
2)  establ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act
行政行为的成立
1.
The establ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act focuses on its existence,while the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act pays close attention to its juridical effectiveness.
文章认为,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着本质的区别。
2.
The article holds an opinion that establ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act is on the conditions of the existanc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meaning expression of public law.
行政行为的成立,通常又称行政行为的形成或做出,指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或形式下就算已经成立了,其成立要件包括行政权能的存在及公法上的意思表示。
3)  untenable administrative act
行政行为不成立
4)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omission
行政立法不作为
1.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omission is complicated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is a hot topic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law,as well as an old focus in the field of law enforcement.
行政立法不作为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行政法学理论界的新热点,同时也是实务界的老难点。
5)  Administrative acts
行政行为
1.
The mending of administrative act is a minor procedure for remedying defects in administrative acts by administrators with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afterwards.
行政行为补正是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对程序存在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进行的补救,通过补正使原来违法的行政行为成为合法行政行为并维持其法律效力。
2.
Discretionary administrative acts,as a derivative product,are obviously reasonable in modern society.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作为权力的伴生物,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明显的主客观存在合理性。
3.
Because of the restriction from traditional theory on Administrative acts, and the traditional background in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acts is not clearly defined and always in conflict with administrative acts in reality.
囿于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限制 ,以及传统行政行为运作背景政治、经济、文化的束缚 ,导致行政行为概念缺乏统一内涵 ,并与现实行政活动发生冲突和矛盾。
6)  administrative act
行政行为
1.
New Explanation of the Presumptive Rightfulnes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t;
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新阐释
补充资料:行政行为
      有两方面含义:①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特定的社会事实或对象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②在当代行政科学中,行政行为泛指人们在一定行政机构中所进行的活动,尤其是与决策和影响他人行为有关的活动。
  
  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又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有的学者认为,广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所有法律行为,包括准司法和准立法行为;狭义指国家机关对特定的行政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广义包括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狭义仅指具体的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类别有:①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针对特定对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发布公告、通告、布告、决定、决议等;后者针对特定的对象,如进行行政处理,颁发许可证,收税,实施行政强制等。②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前者是法律和法规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方法等做了具体和明确规范的行政行为;而后者未有上述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③主动行为和应请求行为。前者是行政机关主动采取的行为;后者是行政机关应对象的请求而采取的行为。④须受领行为和不须受领行为。前者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使相对人受领的行政行为;后者是不需相对人受领即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⑤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前者是法律和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后者是法律和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行政机关可以自行选择形式的行政行为。⑥附款行为和无附款行为。前者是行为生效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后者是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等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措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单方性、强制性和政策性等。行政行为的效力有赖于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行政行为符合基本的公正原则、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合法。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当代行政科学中的行政行为  当代行政科学受到行为科学的影响,一般把行政活动视为人类社会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行政行为"一词首先由H.A.西蒙于1947年使用,当代行政科学把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个大的部分来认识:①行政管理中的科层组织的特点和活动方式;②在行政组织中以人的动机为重点的人际关系;③行政过程中组织的运行和平衡过程;④决策过程中人们的认知活动和理性活动。行政行为研究在当代行政科学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行政行为的研究注重描述性的研究而不强调规范性的研究,注重概念和术语的操作性定义以及经验性的研究,如现场观察,实验室实验等,注重定量分析,数学公式和形式理论的建设。行政行为的研究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知识和理论进行跨学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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